之后,任先生如约取得了钱款,每月也按时向银行偿还贷款。后来银行贷款还的差不多了,房价也涨了不少,任先生打算把这套房子卖了,在其他地方做投资。任先生为了顺利出售房屋,还与龚先生另行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写明龚先生同意将房屋返还给任先生,方式为由任先生办理这套房屋出售事宜,龚先生无条件配合,售房款归任先生,任先生向龚先生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按理说协议都签好了,而且内容相对也比较清楚,应该不会再有什么问题了。但在这套房屋出售时,出了一点小状况、小误会,下家将龚先生告上了法庭,经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已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下家付了房款。
可当任先生要求龚先生返还收到的售房款时,却屡遭龚先生的推拖。这样,任先生就找到了我们,我们作为任先生的代理人,根据案件情况,整理了起诉材料,并撰写了起诉状等,要求龚先生向任先生返还这套房屋的售房款。
庭审中,我们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补充协议》等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任先生所述情况的真实性。我们还提出,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任先生之前虽将房屋出售给龚先生,但并不是真实的买卖,而是为了取得银行贷款,之后任先生依约还款;在任先生有了售房意愿后,也与龚先生签订的《补充协议》,再次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确定售房款归任先生所有。因此原告任先生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
看到我们提供的证据,以及在庭审中的据理力争,最终龚先生愿意与任先生协商解决此事,两位多年的好友握手言和。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任先生如愿取得了售房款。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