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调研统计,至2017年4月25日,在沪运营共享自行车企业共8家,投放总数约62万辆(其中电动自行车约6万辆),注册用户数约766万。针对共享自行车发展中出现的问题,本市编制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分 “总体要求、设施配建、引导发展、强化管理、完善保障”5个方面,共22条。结合本市城市发展规划、公交优先发展战略、道路通行条件和交通安全状况,《意见》明确本市不发展共享电动自行车。
《意见》确立了共享自行车积极引导、强化安全、注重有序、加强协同的基本原则,并明确了政府、企业、用户各方责任,同时从规范企业经营条件、强化车辆质量安全、确保用户信息安全、保障用户骑行安全、完善车辆管维机制和保障用户资金安全方面作了规定。
■ 车辆投放 《意见》要求企业在投放前,应先向投放所在区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通报投放规模和方案计划;各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辖区内停放点容量与出行特征需求等,对区域车辆投放进行动态指导和监控;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汇总全市车辆投放情况,加强车辆投放的监测与引导。
■ 停放管理 企业应与属地政府签订共享自行车管理承诺书,对投放车辆的乱停乱放负有管理与清理责任,鼓励企业之间资源共享,提高管理效率;加大科技创新力度,运用电子地图等先进技术手段,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对违规停放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公安机关会同城管对现场及时予以清理。
■ 定位信息 《意见》还要求企业充分运用车辆实时定位信息,加强运营大数据分析,对停放超出停车点容量的车辆要加强现场运营调度,及时平衡区域潮汐车辆供给。
■ 预存资金 《意见》还要求收取用户押金与预存资金的企业,须在本市开设资金专用账户,公示押金与预存资金退还时限,及时退还用户资金;定期公开用户押金使用信息,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会同市商务委、金融办、工商局、上海银监局加强对企业资金专用账户监管,防控用户资金风险。
《意见》要求在本市从事共享自行车经营服务的企业除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的同时,应当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配备与车辆投放规模相适应的服务网点和管维人员,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巡检维修、安全保养、报废回收等机制,并通过网络与用户签订格式规范的租赁服务协议,明确各方权责和义务,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公开计费方式和收费标准。企业退出运营前要向社会公示,退还用户押金及预存金,完成所有车辆回收等。
为加强用户使用管理,《意见》明确限制12周岁以下儿童使用,鼓励企业为用户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