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数据,上海居民住房自有率高达90%以上,远超其他城市的水平。而且上海本地人一般都有两三套住房,仅老年人所有的房产一项就具有可观的价值。考虑到绝大多数老年人都有省吃俭用,为子孙后代多留一些财产的想法,在有生之年对自己财产做出妥善安排,已成当务之急。遗憾的是,由于不少老人对分配财产所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不甚了解,往往会引发家族纠纷,直至对簿公堂,令人唏嘘。老年人在分配自己财产时应注意下列问题。
首先是财产处分与遗产继承的区别问题。老年人分配财产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生前财产处分,一种是遗产处分。前者是在老人生前就对自有财产做出分配,这种老人在世时的财产分配往往是立即生效的;后者是在老年人生前就自有财产预先指定一个分配方案,但这一方案必须以老人的过世作为生效要件,即老人不逝世,财产分配不生效。换言之,生前财产分配不属于遗产继承,主要适用合同法、物权法等法律进行调整,而不受继承法的支配。
其次是,法定继承人的定义、排序等问题。很多老人担心自己去世后其兄弟姐妹会来分子女的财产。我国《继承法》认可的继承方式主要有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未在生前立下有效遗嘱的适用法定继承。同法10条规定了法定继承中公民的遗产按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需要指出的是,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所有遗产,只有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可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另外,对公婆、岳父母尽到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很多老人在立遗嘱时会为自己的第三代尤其是孙子女留出一定份额,由于除了转继承、代位继承等特殊情况外,法定继承人并不包括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老人对他们的遗产分配属于继承法认可另一种继承方式,即遗赠,而遗赠成立的前提条件是生效的遗嘱。否则,老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往往就不具有法定继承权了。另外很值得一提的是,只要是遗嘱继承,不一定在继承权人中均等分配财产,除去生活困难等特殊情况,老年人可自由分配每一位继承权人的可得遗产份额。
再次是遗嘱的生效要件问题。很多老人及家属认为只有公证遗嘱才能生效。其实不然,我国继承法认可的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和口头遗嘱五种;只要符合继承法规定的具体要件,上述任何一类遗嘱都可生效。当然,综合各方面情况,笔者建议采用自书遗嘱的方式。自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即老人本人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立遗嘱的年、月、日。遗嘱内容中一般还应包括所有被继承人(即老人本人)及继承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或其他身份信息),财产信息(或另立财产清单)如房产的详细地址、面积、产权人信息;银行账号和存款金额;各类有价证券的详细信息等具体内容;同时还应注意在遗嘱中明确使用哪些财产归某某“所有”等词语,尽量避免使用“交给”“交予”“给”等意思模糊的字眼。忽视这些细节往往会导致整份遗嘱不生效。为了便于辨认遗嘱内容,如老人具备一定的打字能力,也可采用打印遗嘱的方式。根据司法实践中审判机关的最新立场,遗嘱人即老人真实意思形成(或老人本人打印),且确能证明是死者真实意思表示的打印遗嘱,一般会按自书遗嘱对待。
老年人的财产分配无小事,只要注意到上述问题,应可避免不少麻烦与纠纷。(作者为留日法学博士、 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