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规定理应担责
民间有俗语:“出门在外,谁知道哪片云彩有雨?谁不会碰到个病和灾的?”如果一旦身处困境,必须由他人特别是由相关职能部门紧急救援,那么是不是就必须由旅游当事人支付相应的救援成本费用呢?近年来,这样的事情屡屡引起争议,焦点主要集中指向了那些因违规“野游”而导致自身陷入重大危难之中的旅游者。这些“野游者”有个共同的特点,就是在明知是禁止涉足的区域却仍冒险前往,后果就是需要当地有关部门动用大量人力、物力资源,包括出动警方、军方力量,才能搭救成功,有的施救人员甚至还因此付出了生命代价。而且,这些“野游者”往往是三五成群结伴而行,自身又处于“无专业救援能力、无自我管理机制、对不当行为无约束”的“三无状况”。
我国《旅游法》第十三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上海九州通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陈婷婷说,从旅游者的法定义务来看,旅游者在禁止通行、没有道路通行的区域进行风险较高的旅游活动,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该种活动具有的潜在风险应当是明知的,如果自身存在重大过错,那么,这就属于违反旅游文明行为规范或安全警示规定的行为,依据法律规定,应由旅行者对自身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违规赔偿尚需有细则
要求“野游者”支付施救费用,在国内不乏先例。2015年10月,17名“驴友”私自进入广西长滩河自然保护区探险,遇暴雨失联,当地组织上百人,花费十多万元才将他们救出,事后,当地相关机构决定对每名“驴友”罚款1000元。但也有人提出,根据我国《旅游法》及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旅游遇险者的营救属于政府的应尽之责,是在公共危机事件中所应该履行的义务,因此目前绝大多数省市在现实中的营救费用也多由政府来承担。而争议的焦点恰恰在于“能不能让公共财政为旅游者的错误行为买单”。陈婷婷说,从公共资源的配置及社会价值引领来看,旅游者故意违反警示规定或违规探险致使其处于危险或困境之中的,政府或相关部门动用大量公共资源进行施救,这是基于政府部门的相关职责以及对生命的关爱和敬畏,但不等同于这种行为应该得到支持与肯定。如果一味地实行无偿救援,不仅会造成公共资源浪费,也是对一般公众的不公平,更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助长旅游不文明之风。
不过,在华东师大旅游学系教授楼嘉军看来,好政策可能遭遇“落地难”的问题。首先,怎样的旅游算违规,怎么界定、谁来界定。其次,后续的救援赔偿主体如果拒绝赔付,就势必需要有配套的实施细则加以规范和落实。第三,对“野游”遇险的施救大多涉及多个职能部门,跨多个行业,也比较难用统一的尺度要求赔或不赔。 首席记者 王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