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审理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因驾驶证一个计分周期内累计扣分达12分,需要参加“科目一”考试。在多次考试均未通过的情况下,老乡陈某某主动提出“帮忙”林某某替考。今年1月4日,陈某某以林某某的名义参加“科目一”考试,在考试完毕想要离开考场时被考场监考民警查获并报警。
案发后林某某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案情及被告人悔罪认罪的表现,长宁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该起案件并当庭作出上述判决。
长宁法院承办法官钱晓峰表示,代替考试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后新增的一项罪名,规定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谓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包括依照法律设立的高考、研究生考试、司法考试、公务员考试、会计师考试、职称考试、驾驶员考试等。而英语四六级等部门规章、文件设立的考试,不在代替考试罪的惩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