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中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7月份以来,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高架支队共查处“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造成交通堵塞的”违法行为共计45起。其中,有多起事故依法被民警扣留车辆。
据交警部门透露,2009年10月1日《上海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正式实施以来,目前仍然有少数的符合“快撤”条件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不能做到轻微物损事故“快处快撤”,据分析,主要是担心撤离现场后“讲不清楚”,从而影响赔偿。因此滞留现场,等待交警处理。
7月28日12时25分许,延安高架南侧近虹许路上匝道处发生了一起两车事故。位置正好在虹许路上、下匝道之间,严重影响了车辆正常通行。民警第一时间拨通报警人电话,要求双方当事人拍照尽快撤离至不影响交通的区域。十几分钟后,民警到达现场,双方当事人仍停留在事故发生地点,后方车行缓慢。民警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对两辆车均采取了扣留机动车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