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腐倡廉,权力监督全覆盖,面对人类共同面临的课题,《监察法》为此贡献了中国方案。
今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确立了监察委员会作为国家监察机关列入国家机构的法律地位,这是推动反腐败斗争向纵深发展的重大制度设计。
面对顶层设计的重大变革,地方立法也要启动“立改废”。今天,13部地方性法规提交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修订,以此保障国家法制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腐败分子,有“大老虎”,也有“小苍蝇”;反腐败,打“老虎”,拍“苍蝇”,还要海外“猎狐”。监察体制要预防腐败,遏制腐败,就要将所有行使公权力的人员全覆盖,即便群众自治组织居委会、村委会的管理人员,也不例外。《监察法》要构建的,正是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事实上,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是建立中国特色监察体系的创新之举,这一重大制度创新,真正把权力都关进“制度的笼子”。
伴随《宪法修正案》《监察法》实施,申城现行地方性法规需要修改完善,涉及多个方面——各类公职人员的行政责任规定;人大立法、监督以及代表工作等职权行使中与监察机关有关的内容;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门规定。
对此,地方立法又会采取怎样的处理方式?办法有四种。
其一,13部法规的相关条款有不符合《宪法修正案》《监察法》的地方,而且涉及共性问题、可以即时修改,不妨“打包”修订一揽子解决。
其二,11部法规涉及人大议事规则、立法、监督以及代表工作中与监察机关有关的内容,由于《宪法修正案》《监察法》未对此作出细化规定,相关法律还未修改,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将此列入立法规划或年度立法计划,待全国人大明确相关事项、相关上位法修改后,适时修改完善。
其三,96部法规中有关“监察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作出行政处分”的条款,鉴于《行政监察法》已经废止,“行政处分”这一表述是否沿用,建议待全国人大有明确意见后再行确定是否需要修改。
其四,《上海市预防职务犯罪若干规定》和《上海市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有待论证后适时提出修改建议。
今天,提交审议拟作“打包”修订的13部法规中,涉及22项修改事项,其中,对违法公职人员作出处置内容的修订,尤为值得关注。《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对违法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公务员法》规定,由处分决定机关对违法违纪的公务员给予“处分”。法规中的处分决定机关既包括监察机关,也包括其他有权处分机关,为此,市人大法工委建议将“行政处分”、“纪律处分”修改为“处分”,将“追究行政责任”修改为“给予处分”,这类修改共计14项。
从国家大法到地方立法,一种鲜明的导向是——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和约束。在我国,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行使公权力,为人民用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我国80%的公务员、超过95%的领导干部是共产党员,这就决定了实行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相统一的必然性。这一监督制度,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完善我国监督体系,既要加强党内监督,又要加强国家监察。《监察法》,以立法的方式确立中国特色监察体制的高效运行。立法,要保证的,是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党、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要贯通的,是党内监督同国家机关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由此,党和国家的监督效能持续提升,人民群众对党的信心和信赖持续增强——长治久安,有保障。
地方立法,紧随国家大法“立改废”,既维护了国家法制统一,也让权力监督全覆盖渗透到地方政务及社会治理的方方面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