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女士没有同母亲给她物色好的男生结婚,而是和一个离异男士走到了一起。父母连鲁女士的婚礼都没参加,母亲对她的婚事无法释怀。后来,鲁女士有了孩子,才开始和父母走动,但母亲对她的态度没变。去年,父亲生病,鲁女士经常去医院陪夜,母亲也会和她聊几句。鲁女士以为和母亲的关系会好起来。但父亲走后发生的事,让她伤透了心。母亲竟瞒着她,把家里的房子过户给了大姐的儿子小明。这套房是父母建的私房,产权登记在母亲一人名下,但家里人都知道这房是父母两个人的。如今母亲和小明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买卖形式将小明登记为了产权人之一,产权份额为50%。对此,母亲的解释是父亲在生前口头说过,房子的事全交给她处理,她本来是想根据家庭内部情况把房屋产权份额给大女儿的,但因为大女儿名下有房,为了少缴税,所以才通过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房子一半的份额给了外孙小明。母亲还说,这件事完全没必要告诉鲁女士,双方已脱离了关系,她和小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小明也没有给过她钱。
无奈之下,鲁女士将母亲和小明告上法庭,要求确认他们双方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该房屋产权恢复至母亲名下。
本案所涉房屋虽产权登记在鲁女士母亲一人名下,但该房屋是父母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建造的,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鲁女士父亲过世后,该房屋中属于父亲的份额应为父亲的遗产,由其继承人继承,该房屋的产权应归母亲及父亲的继承人所有。鲁女士为父亲的继承人之一,母亲在未征得鲁女士同意的情况下,在父亲过世后,与外孙小明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将该房屋内一半的产权份额出售给外孙小明,且小明实际并未向鲁女士母亲支付过房款,不属于善意取得,因此鲁女士母亲与小明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该房屋的产权应恢复登记至鲁女士母亲名下。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原告鲁女士的诉讼请求。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