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是父母留下的,承租人至今仍是父亲,一直没变更过。田女士和大哥都是在老房里出生,在老房里长大成人。后来,田女士去了外地。等她退休回上海后,户口仍迁到了老房。本来,在上海没其他住房的田女士还是想住老房里,但父母尚在,大哥一家又住在里面,老房子面积又小,实在是没法住。为此,父亲召集开了一个家庭会议,当时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房子由父母和大哥一家住,由大哥给田女士一笔钱,作为在外住的补偿,将来老房动迁,有户口的都有份。这样,田女士就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父母过世后,本来田女士是要住回来的,但大哥以侄子大了,居住困难为由,不希望田女士住回来。为此,大哥又起草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将来动迁货币分房,大哥一家占三分之二,田女士占三分之一,田女士将原来大哥给的在外居住的补偿还给大哥。基于这份补充协议,田女士也就没有坚持居住在老房子里了。
但总是租房子也不是办法,在房价还没有大涨前,田女士拿出家里的积蓄,又借了一些钱买了一套二手房。这样一晃十多年过去了,老房子真的被征收了。大哥作为代表,与被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并取得了一定的补偿款。可当田女士提出要三分之一补偿款时,大哥翻脸了,认为田女士并不在老房实际居住,等于已放弃了动迁利益,且田女士拿了大哥的钱,在外买了房子,是将房子的相关权益卖给了大哥,所以现在老房子所得的补偿款,与田女士无关。说到两份协议,大哥提出只有他的签字,没有他妻子和儿子的签字,也是无效的。
经过几次争吵未果后,田女士找到我们作为她的诉讼代理人。根据田女士的陈述,以及相关证据的调查,我们撰写了起诉状,将大哥一家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老房子的征收补偿利益,其中田女士应得到三分之一征收补偿款。
庭审中,我们提出,田女士与其大哥签订的协议书和补充协议均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特别是补充协议中明确约定田女士有权取得三分之一的动迁利益,故田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综观两份协议的内容,并没有买卖内容,田女士也从没有作出放弃征收补偿利益的表示。虽然两份协议只有大哥一人签字,但从协议的内容看,大哥是代表了其一个家庭签名的。因此大哥的辩称没有事实依据。
在法院主持下,田女士与大哥一家达成调解协议,大哥给付田女士三分之一征收补偿款。
黄华明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