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清晰地确定了恶势力犯罪的特征、范围,排除了一般纠纷所引发的普通刑事案件成为恶势力的可能,避免了因为恶势力这一概念本身内在隐含的模糊性而扩大打击范围的倾向。”
——中国社科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指出。《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对恶势力下了定义,即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与以往相关法律文件相比,此次意见对恶势力增加了“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表述。
“黑恶势力犯罪呈现出明显的日常活动向‘软暴力’发展变化的特点。这种‘大错误不犯,小错误不断’的‘软暴力’行为,往往在司法执法中形成了‘气死公安局,法院没法办,群众有意见’的局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教授靳高风说。《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首次明确将“软暴力”这一类违法犯罪形式界定为“违法犯罪手段”。据统计,近五年来,以“软暴力”的犯罪手法实施的黑恶势力犯罪达4275件,“软暴力”犯罪愈发成为黑恶势力犯罪的主要手法。
“鉴于信息社会背景下,近年来利用互联网等各种新型信息工具实施‘软暴力’违法犯罪行为的案件快速增加的司法实践状况,意见作出相应规定,实现了网上与网下‘软暴力’的全面打击、一体规范。”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程雷表示。意见对“软暴力”行为进行了详尽的列举。他认为,详尽的列举,具有可操作性,对于指导一线办案机关准确认定“软暴力”的各种复杂表现形态,准确、精准地打击“软暴力”式的黑恶势力犯罪极具指导价值。同时,他注意到,意见明确,通过信息网络或者通讯工具实施,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违法犯罪手段,应当认定为“软暴力”。
“这可谓抓住了‘套路贷’犯罪中‘套路’行为的要害,牢牢把握住了‘套路贷’犯罪的整体属性。”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卢建平说。《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了“套路贷”的概念和认定标准,并列举了常见的犯罪手法和步骤。意见规定,实施“套路贷”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一般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多种手段并用,构成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绑架等多种犯罪的,应当根据具体案件事实,区分不同情况,数罪并罚或者择一重处。
“意见强调全面调查,依法处理,严格程序,彻底摧毁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基础的同时,也考量了基于人道、秩序等需要。”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莫洪宪指出。《关于办理黑恶势力刑事案件中财产处置若干问题的意见》赋予司法机关对相当大范围涉案财产的调查、处置、追缴、没收的权力,改变了实践中对黑恶犯罪财产剥夺不充分、判罚不坚决的问题。界定涉黑财产性质和权属的难度,甚至大于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本身。他认为,“涉黑财产”的界定充分体现了扫黑除恶斗争中也要重视产权的司法保护。
“意见从制度上重视并加大了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力度,以保证从经济上遏制黑恶势力死灰复燃的可能性。”
——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万毅表示。他举例说,意见明确规定了关于第三人非善意取得涉案财物应当依法追缴的情形,对于“收益”的界定中,也将聚敛、获取的财产投资、置业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列在其中,对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力度不可谓不大。
本栏编辑 毛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