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群众能不能拍摄警察执法”成了热议的话题,与微博上几乎一边倒地支持不同,日前某地公安微博表态称,遇到警察执法,请不要随意拍摄,并在后面罗列了恶意拍摄行为会得到怎样的“待遇”。简单说,就是不允许随意拍摄警察执法,否则警察有权给你颜色看。
那么如何界定拍摄是善意还是恶意的呢?微博解释称,警察认为你干扰了执法,不让拍还要拍,就可以判定为恶意拍摄。从来没有哪条法律拒绝公民监督执法,唯一的例外是拍摄干扰到了执法过程。客观来看,拍摄者以旁观者身份拿着手机录像,根本不会介入执法,但现实是复杂多变的,如果拍摄者在之前与警察发生了言语冲突,或挡住了警察去路,拍视频就成了次要的,阻碍执法才是主要的,那么采用强制手段并无不妥之处。
是警察被抓住把柄后的恼羞成怒,还是拍摄者确实阻碍了执法,具体的标准并不清晰,相当程度上要参考当事民警的主观判断。这个判断就是自由裁量权,倘若警察内心排斥一切监督,天然认为一切拍摄行为都是对自身的冒犯,那么即使再正当的公民监督,也会被曲解为恶意拍摄,进而产生尖锐的冲突。
为了避免自由裁量权过大带来的危害,制定相关标准和细则加以规范很有必要,但别忘了化解争议的另一个杀手锏——执法记录仪。拍摄者是不是妨害执法,记录仪拍下的视频最有说服力。但现实中也有个别警察,出现不利于警方的质疑,要么说没带记录仪,要么就是记录仪以各种理由奇葩地坏掉了,总之就是“我没错,但没视频”。
警察是否恶意执法,通过视频就可以看出端倪,而群众是否恶意拍摄,是通过视频剪辑断章取义,还是全面客观地还原现场,往往要在事后才能认定。如果是前者,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于情于理都没问题;如果是后者,警察不仅无权干涉,有时反倒可以通过视频证明自己的清白。近期发生的“太原警察打人”事件就是如此,拍摄者事实上为当事人,其挑衅警察的过程完整地记录在围观者拍摄的视频中,这样的免费记录仪难道不该点赞推广吗?谁说监督式拍摄不能实现善意的结果?
唯有见不得人的才最怕阳光,如果阳光令你感到不适,不是阳光有问题,也许是你在黑暗中呆得太久了。一个简单的常识是,警察有使用暴力的权利,但没有滥用暴力的权利;警察有权在现场做他们认为有必要的事情,民众有权监督但不能干扰执法。两者并行不悖,互补互利,而且缺一不可。
学着适应无处不在的监督,恐怕是每个执法者的必修课。拍摄警察执法断章取义和客观还原现场是两种结果,这也理应成为公民良心监督的自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