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02:新民法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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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2月30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老伯向表弟购房却遭毁约
孙洪林
申房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 021-63546661
  多年前,金老伯的儿子要结婚,要买个婚房。那时表弟家里拆迁分了四套房子,他们觉得其中一套位置不好,想卖掉,这样金老伯就提出来自己要买。金老伯和表弟就这套房屋买卖的事签订了一份《借款抵押协议》,约定了表弟向金老伯借款,表弟自愿将自己拆迁安置的A处房屋抵押给金老伯;还款方式为:自该房屋初始登记日起可以上市交易后一周内,双方持房屋产权证及其他所有材料去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该还款方式为双方约定的唯一还款方式。这份合同并不同于一般的借款合同,利息等什么也没有约定,签了协议后,金老伯一次性将房款给了表弟,房款总额就是在表弟从开发商处购得该动迁安置房价款的基础上加了一定的金额,表弟也给金老伯写了收条,写明收到金老伯支付的购买房屋的房款。同时,表弟也将房屋交给了金老伯,在一番装修后,金老伯的儿子就在这套房屋里结了婚,期间这套房屋所有的税费、入户费和物业管理费等都是金老伯一家支付的。这套房屋的产权证也在金老伯处,可上面产权人的名字是表弟。

  目前,这套房屋已可以交易过户,但表弟却总是推拖,不愿配合金老伯产权过户。无奈之下,金老伯只得将表弟告上法院,要求表弟将这套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庭审中,表弟一改之前的说法,称当初是向金老伯借款,房款就是借款,因为还不出钱,房子才让金老伯住的,现要求金老伯一家搬出去。

  本案的争议点在于双方对于这套房屋是否达成过买卖的合意。金老伯认为双方房屋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表弟则认为不存在买卖关系,是借款抵押关系。就案件事实来说,双方有亲属关系,不能完全适用一般市场交易模式来分析和定性。一般借款合同均会就借款利息予以明确约定,但该合同中却没有就此作出约定,显然有违常理。

  由此可以确定,双方就这套房屋已达成了买卖合意,在金老伯已履行付款义务,表弟已将房屋交付给金老伯的情况下,金老伯要求表弟完成房地产权利转移的请求,应得到法院支持。

  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支持了金老伯的诉讼请求。(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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