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置于《注册登记表》背面没有预留签字格式,也没有显著提醒的《注册登记表条款》,就明显是免除培训机构责任、加重培训者责任的“霸王条款”。虽然这样的条款应该认定无效,但有的培训机构,往往会在纠纷发生后,利用学员对法律知识之不足,将这些条款作为维护其权益的“挡箭牌”。
签订格式合同时,学员对遇到的疑点或者认为不合理的地方应该及时与培训机构沟通,在双方协商下修改合同条款,避免今后发生问题;对于特别在意的内容,比如某位任课老师,比如某个特定的培训时间段等,都最好明确约定如果培训机构对于上述情况有变化的话,该如何处理。
赵星海律师建议政府加强监管,从源头清查超范围经营、无教育资质招生办学的社会培训机构,清理无资质教师;平时要加强执法,妥善应对消费者投诉,坚决查处虚假宣传、乱收费等行为;对于出现严重问题的社会培训机构,要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开,并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监管。
上海海朋律师事务所徐亦律师则认为,除了要防止教育培训机构用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外,消费者还必须理智对待培训机构的“话术”,而对网上一些没有教育培训资质却又以“擦边球”方式从事教育培训业务的做法,则考验着有关监管部门的智慧。
徐亦律师认为,培训机构推“培训贷”就是先“画饼”吊足顾客口味,再“设身处地”为顾客“支招”。这时,所谓有关“节点”“最后一天”的优惠可能就是销售人员虚列出来的,动辄上万元甚至几万元的“培训贷”也可能只是顶着解顾客燃眉之急的美名,进行着趁热打铁让顾客快速签约的一个“利器”。这就是营销人员推销的惯用“话术”,常常把顾客忽悠进事先设定的“坑”里。
至于以个人名义在微店里开卖教育培训资料,又让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公司收款并“赠送”教育培训课程的行为,除了涉嫌偷税漏税外,还是“打擦边球”从事教育培训的行为。
一方面,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的公司虽然开展了培训业务,但因是“赠送”,不太好说其违规经营,但另一方面,相应培训的成本和利润应该已列进了培训资料里,虽然其没有在实际从事的教育培训业务中获利,但间接获利应该还是有的——相应利润应该就包括在培训资料里。
而那些不具备教育培训资质却又在微信、微博等新媒体上注册教育培训公众号的机构,如果直接利用这些微博、微信公众号明标价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则是违规经营;但如果其没有在微博、微信上明码标价开展教育培训业务,则同样只能合理推测其在教育培训上有间接获利。
对于这类“打擦边球”的教育培训行为,具体如何处理,考验市场监管部门的智慧。
本报记者 罗水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