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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法院公布两起摄像头侵犯隐私诉讼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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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04日 星期五 放大 缩小 默认   
私装的摄像头是维权还是侵权?
徐汇区法院公布两起摄像头侵犯隐私诉讼案件
马超 袁玮
图 CFP
  近年来,私人安装摄像头曾不断上升趋势,一些居民把摄像头对着家门口、窗口、停车位甚至是邻居门口,这除了能够增强安全防范的意识外,也有可能会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徐汇区法院法官就以近期的两则隐私权民事纠纷来给大家分析如何在保护财产和尊重隐私中保持平衡。

  邻里矛盾引发监控之争

  家住徐汇区的徐先生和马女士是邻居,共同居住在五原路某老式住房里,其中徐先生住在二楼,马女士住在三楼。由于是老式住房,各家在装修过程中对公共部位都存在过度利用的情况,也存在一定争议。今年年初,马女士家装在公共部位的水表和阀门被二楼的徐先生的妻子拆掉。马女士立即打电话报警。然而,警察因为马女士一家没有证据而无法处置。一怒之下,马女士在该楼一层走道、两层半走道和厨房间的3处公共部位连续装了4个摄像头,分别对准一楼大门、电闸、二楼至公用晒台搭建灶间的通道、灶间内的水表。

  马女士此举给徐先生一家带来了很大的困扰。其家人从进入该房屋后在楼梯、厨房中的活动均被安装的摄像头录入。随着双方矛盾升级,徐先生将马女士告上了法庭,以侵犯隐私权为由,要求拆除安装的摄像头。马女士则辩称,是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安装了监控摄像头,且安装监控摄像头警方是知晓的,是经过警方和社区居委同意的。她不认为侵犯了徐先生的隐私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高密度安装摄像头对原告在公用楼道、灶间内的活动监控,在一定程度上对原告的自在生活、生活安宁造成了不良影响,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即使被告要保护个人财产不被侵害,其也不可以侵犯他人隐私权为代价。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在楼道内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应该予以拆除。

  【法官点评】

  由于特定的原因,导致部分公租房的公共部位也带有一定“私权”的性质,比如说位于此部位的厨房、卫生间等。这些地方虽然说是公共的,是指不为某一家所有,但是却为某几家特定使用,外来人员是无法进入这些地方的。比如本案中的走道、灶间等地方基本只有居住在此的居民才能进入使用,所以就带有了一些“私权利”特征。在此安装摄像头,拍摄对象相对“特定”,就会侵犯被拍摄人的隐私权。

  装摄像头防划车惹纷争

  吴女士住在徐汇长桥某小区,新买了一辆轿车停在自家楼前。但新车多次被恶意刮划。找到物业甚至报警也没有结果,因为晚上没有灯光也无摄像头。她只得在外墙安装了一组摄像头,对着自家车位24小时监控。

  但是她的这一举动惹怒了同层隔壁的邻居刘先生。刘先生认为,监控所覆盖的范围是自家进入家里的必经之处,一家人进出住所的时间、次数、活动规律、家中是否有人等情况均被吴女士所掌握。他认为,吴女士的行为侵犯了他的隐私权,于是诉至法院。

  法庭上,刘先生不仅认为隐私权被侵犯,同时也认为吴女士擅自在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公共部位安装摄像头也侵犯了包括其自身在内的全体业主的物权,理应拆除。吴女士坚持认为其安装摄像头仅拍摄自家车位,并未侵犯其隐私权。

  徐汇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被告安装监控摄像头的目的在于保护自家财产安全,而非刻意拍摄录入原告在小区中的行动路径。原告在小区公共道路的行走属于暴露于公众视野中的行为,不属个人隐私范畴,被告通过监控录像对自家财产安全监控的同时即使附带录入原告在小区公共场所中的行动,也属于在保护自家财产安全时所不可避免的结果。原告也无证据证明被告的行为会危及其人身安全。同时,被告利用其房屋专有部分对应的外墙面安装摄像头,对其自家停车位监控,并未侵犯原告的物权。

  【法官点评】

  本案中小区里的道路属于公共区域。被告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装摄像头,并且摄像头对准的是任何人都可以进入的区域。虽然原告因为住所的原因被拍摄的画面较多,但不能拍摄到其家中的情况,因此不能认定为侵权。

  我们现在所处的是一个无处不被拍摄的环境。大到道路交通、机关企事业单位,小到私家车行车记录仪、居民小区。这其中是否侵犯了隐私权,我们要具体来看。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大致可以分为私生活秘密权、空间隐私权、私生活安宁权三方面。目前,法律上对私人安装摄像头没有具体规定,但是以不侵犯隐私权为底线,即摄像头只能对准公共区域。

  通讯员 马超 本报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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