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鼓励紧急现场救护 鼓励经过培训、具备急救技能的市民,对急危重患者按照急救操作规范实施现场救护;在配置有自动体外除颤仪等急救器械的场所,经过培训的人员可以使用这些器械紧急救护。同时,现场救护行为受到法律保护,如果紧急现场救护对患者造成损害,经过合法程序认定,由政府予以补偿。
■ 明确配备急救器械的场所 轨道交通站点、机场、客运车站等交通枢纽,学校、体育场馆、展览场馆、文化娱乐场所、旅馆、商场、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建筑工地、大型工业企业应当配备必要的急救器械,以及掌握急救器械使用知识、技能的工作人员,鼓励这些场所配备自动体外除颤仪。
■ 特定人员培训 公共交通工具的司乘人员、学校体育教师、保安、导游以及自动体外除颤仪的使用人员,应当参加红十字会、院前急救机构等具备培训能力的组织开展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培训。
■ 普及急救技能 红十字会应当开展急救知识普及,组织市民参与社会急救培训,居委会、村委会配合做好社会急救的“全民教育”。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