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写《当信息变成垃圾》一文(见4月7日本版),写到垃圾信息的源头之一——某家信息公司时,想到一个问题:这家公司掌握了那么多的个人信息,单靠员工一个一个地收买、盗取,行吗?谁有“批发”的“实力”?大型的商店、房产公司、保险公司和各类企事业人力资源部门等都有可能,或许还有……
这“……”里面,当初我想到的是有政府背景的机构。后来之所以没有把“……”填充掉,是没有证据。
2012年4月26日《新京报》:“4月20日,公安部部署20个省市区公安机关展开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统一收网行动。4天内,北京、河北等全国20个省市区公安机关全线出击,一举摧毁了一批犯罪网络,抓获1700余个犯罪嫌疑人……”另据该报称,“此次专案行动查获的源头中,有公务员,也有政府部门协助人员,还有公司职员。涉及到的部门和公司,既有工商局,也有民政等部门。公司职员中,有各大电信运营商的职工,还有来自银行、民航、保险等行业的员工……”相关人士披露,干这种侵害个人信息的活儿,有人一两年就开上了奔驰;甚至出现了“最高交易6万1条”的惊人收益。
暴利面前,铤而走险的人数自然暴涨,何况,这里的“险”,在此次公安部门的专项打击之前,还是个“零风险”。
收网行动固然大快人心,同时,在“源头”和“嫌犯”里都有公务员身影的消息,又让人深感不安。因为公务员或政府部门协助人员都是经过职业训练的,他们接触到的信息,其权威性、准确性、深层性、私秘性等都不容置疑地处在被倒卖的所有信息的“高端”。
从实际情况看,公务员或政府部门协助人员涉嫌倒卖个人信息毕竟是极少数,但有
个现象值得注意,即几乎所有涉案者(包括公务员等)都少有负罪感。比如,在本次收网行动中被抓捕的保定市工商局档案室工作人员刘某(在其电脑中,有大量的公司注册信息,并明确标出了出售价格)就声称,他所出售的信息属于可以公开查询的。作为专业人员,刘某竟然不懂,刑法修正案(七)第253条就是针对他的,倒卖股东身份证号码等行为,涉嫌侵害个人信息,已经违法。
尽管对于这条法律,有关专家批评说“处罚偏软”,以致犯罪分子竟称“出来后还想吃这碗饭”(见2012年4月29日《文汇报》转新华社电),但它毕竟还算成文的“法律”。问题是,很多情况下,信息被泄露、接到骚扰电话等,如果没有发生现实的危害结果,警方很难介入;再者,基本没有被害人报案的情况出现。换句话说,在我国,很多人既不知道有相关法律的存在,也不太在乎自己的个人信息被侵害,或者说对此无可奈何。
在西方,个人医疗记录、学生学习成绩等等在我们看来无关紧要的信息都是隐私,有关人员是不能将其公布的。如果隐私被人侵犯,公民有权诉诸法律。对此,我们总是津津乐道。可是这种“侵犯”弄到自己头上,有多少人作出了强烈反应?或者面对可能对别人造成“侵犯”的时候,又有多少人感觉是在犯罪?这说明很多人的公民意识、法律意识是淡薄的。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我们自己坐大了那些侵害个人信息的行为!
的确,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有关法律,以便给予侵害个人信息的罪犯以精准打击,但更重要的是,生活在法制社会里的公民,需要切切实实地增强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意识,并以此为武器来扫除那种无处不在的骚扰。
这是权利,也是义务。
生命中不能承受之轻。在这里,这个“轻”,是轻慢,是轻估,是轻视我们应有权利和义务的“轻”。有时它来自于别人,有时则来自于我们自己——这才是真正不能承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