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957年国务院出台《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以来,劳教制度已在我国施行50余年。但其始终只是一项行政法规,未经过全国人大授权而上升到法律的地位。而2000年起生效的《立法法》明确规定: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因此劳教制度迫切需要遵循法律规定实施改革,严格接受上位法的约束。
近年来,劳教制度频频引发社会争议,一些事件反映出,现有的劳教制度有不公开、不透明、不受监督的漏洞,被利用来肆意扩大劳教范围,搞“打击报复”,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劳教制度改革已经刻不容缓。
当然,劳教制度调整后,确可能留下一些法律惩治空白,需要法律制度安排来补缺。据中国之声报道,目前劳教制度改革已在甘肃、山东、江苏和河南的四个城市试点,这些城市也已先后成立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
依法改革自由裁量权,才能为法治中国、平安中国奠定牢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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