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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07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市井法案
“夫妻忠诚协议”有效吗?
白青昕
  ◆ 白青昕

  小林离婚后,认识了同为离异的小潘,同病相怜的两个人很快就确定了恋爱关系并登记结婚。因双方都是再婚,经过协商,两人婚后签署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书”。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要有道德观念和责任感。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背叛了另一方(如发生婚外情),则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好景不长,婚后,小潘竟发现小林与前妻仍有不正当关系。一天,小潘得知小林去看望由前妻抚养的儿子时留宿在前妻家中,便和亲友一探究竟,竟发现小潘与其前妻同床共眠,眼前的一幕让小林倍感伤心,但小林提出自己心里只有小潘,且保证以后不会重犯,小潘暂且原谅了他。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没过多久,小潘她又发现小林在生日那天与前妻同居。小潘再也忍受不了丈夫的背叛,提出离婚。

  两人签订的“夫妻忠诚协议书”有效吗?小潘能以此为由向法院主张小林支付违约金30万元吗?

  【专家点评】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 孙洪林律师

  婚姻生活中,一些夫妻会签订所谓的“夫妻忠诚协议”,即男女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相互恪守彼此忠实的义务,如有违反,则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一定赔偿金的协议。期待通过经济的手段来约束一方,使其不作出背叛另一方的不道德的行为。

  对此,一种观点认为,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事先对财产和损害赔偿的约定,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的原则要求。

  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法中“夫妻应当忠诚”只是一种价值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只能用道德来约束,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因此,法律不能允许通过人身协议来设定法律关系。

  我认同后一种。我国《婚姻法》虽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但夫妻之间的相互忠诚只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结合最高院关于《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律没有把夫妻双方相互忠实规定为一项义务,而且及到人身自由的权利,不能通过合同契约加以限制,即使是违反道德的行为也不应例外。如果赋予“忠诚协议”以法律效力的话,直接的后果就是鼓励婚姻当事人在结婚前都缔结这样一个协议,以“拴住”对方,这样会使建立在纯洁的爱情和相互信任基础上的婚姻关系变质,婚姻不免变成类似商人买卖的讨价还价。

  因此,小潘无法凭“忠诚协议”的内容来要求法院判决小林支付30万元的违约金。但是,小林作为小潘的丈夫,不顾自己妻子感受与他人同居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夫妻双方感情的破裂,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小潘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要求小林进行损害赔偿,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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