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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4月07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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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薪引发的伤人案
俞肃平
  ◆ 俞肃平  小东故意伤害案如期公开宣判,法院判决小东有期徒刑三年,并赔偿邹某损失7万元。

  小东是山东人,是“90后”。事发前的一天下午,小东与其他四位同事,前去原单位讨要公司欠发自己的6个月工资。小东的工资要养活其只有1岁多的儿子和因在家照管儿子而没有工作的妻子,生活非常艰辛。因小东讨要工资受阻,便出口骂了公司法定代表人邹某,却被邹某打了一记耳光,并打掉了小东500度的高度近视眼镜。于是,小东拔出了随身携带的水果刀乱舞,刺伤了邹某的表弟。

  邹某见状,即与另一同事去食堂拿菜刀。在这空隙里,小东从地上捡起近视眼镜,开动电瓶车逃跑。当邹某等人拿菜刀从食堂里出来时,被与小东一起前去讨要工资的同事夺下并劝阻。

  事情本应至此结束,但邹某和同事却重新从仓库中携带一把新铁锹及一根粗木棍追赶。因徒步无法追上开电瓶车的小东,邹某又让公司里的驾驶员开汽车去追赶小东。邹某追上后,即下车用铁锹打向小东,导致新铁锹棍折断。当邹某再次举起铁锹棍打小东时,小东一边用左手抓住铁锹棍,一边用右手中的水果刀刺向邹某,致邹某小肠穿孔。经法医鉴定,邹某的伤为重伤,仅医疗费就花去2.4万余元。小东即被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刑事拘留。

  小东为讨工资而备带水果刀、并在讨要工资受阻后便出口骂人、用刀伤人确属不妥,但邹某在本案中也有过错,一是其为负责人的公司欠发小东的工资,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二是邹某在小东骂人后,首先是其动手打了小东,导致事态扩大;三是邹某在小东已逃离现场后,又与驾驶员开汽车追赶并用铁锹打向小东,导致其自身重伤。因此,法院认定邹某在本案中也有一定的过错。

  本案的发生并不是个案。今年1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欠薪者若“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或者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的规定,有可能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劳动者讨薪不必采取过激手段,欠薪者也应及时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以避免承担刑事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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