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文章谈到自从我把治癌用的主打药物由半枝莲类而全部换成了三黄野菊类后治癌的总体疗效出现了在我以往治癌过程中前所未有的明显提高。我据此而判断这应能初步证明变换药物品种是对的。但继续实施新法后,虽然因此而被治愈的例数仍在有所增加,但随着病家增多后病例基数(即样本)不断扩大,能够完全康复或明显取效者所占的比例不仅没能相应跟上,反而较为明显地下降了。
这难道是那些被治愈病家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品种的更换?如果确是如此,那为什么不仅能有相对较多的病种广泛、程度严重的病家都能在较短的时间内相对集中地完全痊愈?而且病灶稳定或者缩小的效果也较以往有了明显提高?更何况这种并非以往数十年内间隔较长时间才偶尔治愈的一些明显带有个案性质的良好疗效,又都是在没有变换品种之前所根本没有的。因此我就据此而坚持变换品种应该正确的初步判断。但无情的事实却予否定:倘若新法果真正确,为何其所产生的良效却不能出现能够体现业已把握癌病规律的大概率临床事实?
思来想去的结果,又陷入了一个新的迷阵。疗效因此而停滞不能深入了。于是就尝试从哲学层面思考以析疑解惑。
任何疗法对任何疾病的成功如果仅仅只是个别案例,那就只能说明其成功的原因并非是由已知的普遍性规律而是由当时未明而尚难解释的偶然性因素所致。因为偶然就难以重复,而不能重复就说明不具规律性,所以也就因孤证不立而不得肯定,这是科研中的共识。但我体会不具普遍性而只是特殊性的偶然事件在物象万千奇变无尽的无涯科海中并非只是数量上的个案才独有,也可能包括数量比值较多的组案。凡是经不起同一(类)对象中大多数重复者,都存在着偶然性的可能。此外还有的另一常识是,偶然之中寓有必然。所以凡能成功的个案中必含有致其成功的必然性因素,而且这种个别的必然性跟能使大多数成功的必然性一定也有着局部或者某一二点的相似或相同之处。因此而言,例数虽然多于个案,但相对整体中更大多数而言,仍是少数的组案的成功也就存在着仍由偶然性或者已是必然性所致的两种可能性。因为世间万象有大小之分,所以真理也有大小之别,但不论大小,必定都是对相应对象的基本属性与生发规律基本或完全把握后的正确认识。因此真理对其在实践中的指导作用所产生的良好结果在其数量上至少必定是大多数,甚至是全部的。也就是说,凡是真理,对相应对象的大多数甚至全部的正确的指导作用都会在实践中得到基本乃至全面成功的良好验证。因此,检验某种治法是否正确或接近正确,并不能以对象中的个别或者少数而应以大多数甚至全部为准。而新法只有少数佳效而大多数不能,这就说明它跟普遍性质的规律性的把握尚有距离。
虽然未明的原因既多且杂,但有一点是可以首先明确的,即大多数病家都是已在外面经中西医治疗失败后再来就诊的,病已深重,时机已晚。但这一定不是疗效不好的全部原因。因为其中还是有些病家来诊时的状况虽然已差,但仍比05期中最差的(我把在2005年新法开始实验后所治的病家称为‘05期’,把此前相间长时才偶然治愈的病家称为‘05前期’,而把2006年后新法改善后所治的病家称为‘06期’)要好或相仿,但最终效果却不如其好。有些病家按临床常规看,患的癌病相同,基本情况也大体相仿,但结果却是有人能治好而有人却不能。有些已发生转移的能好,而没有转移的反而不治。什么缘故?究竟是新法已经正确,抑或只是接近正确尚需改进完善?那不足处何在?还是治法已经正确,但剂量对于大多数病家还是不足?如确是如此,那取得良效的少数病家又为何就已足够了?是否大多数病家疗效欠佳的原因并非由于剂量,而是由他们机体中存在着某些有别于少数者而能影响药物效应强弱的差异性所致?如是,这种差异的共性何在?而少数奏效者,除了治法、剂量外,是否也有着同样问题?如有,是哪些因素?而这两类人之间的这些差异又在何处?或者是否两者中除了大同之外还各有小异?这些疾病之外的机体的差异因素跟剂量所起作用的强弱是否相关?或相关者是全部还是部分?诸多问题中又有哪些才是实际影响疗效的主要因素……
随着临床的展开,新问题不仅接连出现,而且难度益见高深。但诸疑中唯一可以明确的是,显效的新法跟以往各种鲜见有效的旧法在实质上的区别,就是剂量的显著增加。既然问题的是非判断非一时可明,我就决定把认识问题暂置以后,先按增量有效的新法之路继续增量以试实践结果而再定是非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