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
李某现年37岁,来自安徽,1997年从大学毕业后来沪工作,2009年8月应聘到本市一家阀门制造公司担任采购部副经理。2010年至2011年间,他利用担任职务便利,在负责采购业务期间,先后3次以所在公司的名义与上海某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分别签订了总额为18万余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当所在公司全额预付上述货款给该机电设备公司后,李某两次以订单取消、要求退回货款为由,让该机电设备公司负责人上述款提现归个人使用。此外,2011年1月3日和2月19日,李某虚造所在公司与另一家机电设备公司两份金额为人民币215560元、236000元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当所在公司全额预付上述货款给该机电设备公司公司后,李某将这45余万元的货款用作个人经营及消费。
此案经奉贤区检察院批准逮捕后,今年3月12日,公安机关将李某以涉嫌职务侵占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职务侵占罪的成立理由尚不够充分,以挪用资金罪追究他的刑事责任更为适宜。
今年4月10日,李某辩护律师以李某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已主动退赔10万赃款,其母亲年迈需儿子照顾,且李某本人还肾积水时常发作疼痛为由,向奉贤检察院提出申请,请求对李某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该院监所科审查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并未认真认罪悔罪,在侦查、批捕阶段供述曾多次反复,涉案金额60余万元只退赔10万元,被害单位损失未全部挽回,驳回辩护律师的申请。
6月24日,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期间,李某家属又将余下的50余万元赃款退赔,同时其辩护律师再次向奉贤检察院提出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请求。该院监所科审查后认为,鉴于李某已退赔了全部赃款,近期有真诚认罪悔罪的态度和表现,其犯罪行为已部分取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因此同意了该请求,并7月2日举行听证会,公开听取相关各方意见。
听证现场
“鉴于李某目前认罪悔罪态度良好,且已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其本人身患肾积水,时常发作疼痛,家中还有老母亲需要照顾,我认为此案已经符合启动继续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条件,建议对他变更强制措施。”
“我认为李某的供述前后多次反复,在侦查阶段曾企图掩盖犯罪事实,其是否真正认罪悔罪尚难确定,我不赞成对其变更强制措施……”
这是7月2日听证会上,李某的辩护律师、被害单位委托律师针锋相对的一幕。公安机关承办人、检察机关侦监部门承办人、公诉部门承办人分别介绍了案件提请逮捕、审查逮捕、审查起诉时的案件情况,看守所警长介绍了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表现。
受邀到场的区人大代表、内司工委主任何天龙也发表了意见:“我们赞成对李某采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这对于维护家庭及社会的和谐有帮助,同时也感到检察机关这种公开透明、人性化的执法方式很好,值得肯定。”
相关各方充分发表意见后,主持人宣布,检察机关会充分考虑相关各方的意见,综合各种情况,慎重作出决定。结果将于10日内见分晓。
司法解读
听证会后,奉贤区检察院副检察长俞德明进行了解读。他说,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中审前羁押比率高是普遍现象,虽然检察机关通过加强对逮捕必要性的审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羁押率,但由于长时间形成的司法习惯以及代替措施的缺失,成效并不明显。在此情形下,新刑诉法将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逮捕后的司法救济机制,体现了司法文明。
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提升司法效率。最后,设置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有利于推进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本报记者 郭剑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