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环境保护法(简称环保法)修正案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针对此前备受关注的环境公益诉讼,三审稿再次调整了诉讼主体范围,拟扩大至从事环保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三审稿还建议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为修订草案,这意味着全国人大立法机关将对这部法律进行全面修改。
与之前的修正案草案相比,此次的三审稿又增加什么新的修改?
消保法
惩罚性赔偿含精神损害赔偿
严惩商家知假售假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是消保法一贯秉承的原则。此次消保法针对惩罚性赔偿的修改分两个层面理解:一是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草案从一审的“退一赔二”提高到二审的“退一赔三”;二是对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草案从一审规定“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民事赔偿”,提高到二审的“三倍以下民事赔偿”。
草案三审稿针对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的情形,规定除追究刑事责任外,明确“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这里涉及的四十九条和五十一条规定的“损失”,不仅包括人身伤害损失、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这样计算下来赔偿额就不是一个小数额了。
网购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今年8月发布报告显示,售后服务、退款问题、虚假促销、网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网友投诉最多的问题。为此,草案一审稿规定,如出现消费者利益受到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展销会、租赁柜台适用相同的条件,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草案三审稿增加了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向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的条件,即在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才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7天无理由退货制度是此次消法修改一大亮点。草案二审稿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无理由退货”制度及时有力地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但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纠纷,如商家利用该条款恶意竞争、退回的商品无法进行二次销售、小卖家承担运费“赔了夫人又折兵”等问题。草案三审稿明确“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同时细化了单列的不宜退货的商品包括“消费者拆封的或者在线下载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此外,草案三审稿第二十四条明确,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同时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环保法
环境公益诉讼起诉者有门槛
对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认定一直是环保法修正草案审议过程中的一个焦点。二审稿对环境公益诉讼作出规定,将主体限定为“中华环保联合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环保联合会”,对此一些常委委员、部门和社会公众认为范围较窄,建议扩大。但也有意见提出,环境公益诉讼主体不宜过宽,对环境违法造成的损害,可通过行政执法、刑事制裁和有关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等多种渠道予以救济,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补充的救济措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张鸣起昨天就草案修改情况向会议作汇报时表示,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一项新的制度,适宜积极稳妥地推进,而且确定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需要考虑诉讼主体的专业能力、社会信誉等因素,防止滥诉。
环保法修正草案三审稿调整了环境公益诉讼主体的范围,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全国性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环保部门可以查封排污设施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设施、设备。
作为地方环保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合肥市环保局宣教中心主任夏云起对该条修改十分关注,因为这意味着地方环保部门可能第一次会有执法权。
为进一步落实政府责任,把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放在考核突出位置,草案三审稿进一步规定环保达标入政绩考核,作为对考核对象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开。鉴于土壤污染成为当前环境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三审稿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土壤环境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
三审稿加重了对环境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对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增加对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人身处罚。 据新华社、央广、京华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