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据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消息,12月22日,江西高院对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再审案进行公开宣判,撤销原审判决,宣告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无罪。
2000年5月,江西景德镇市所辖乐平市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抢劫、强奸、敲诈勒索案。2003年7月,景德镇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黄志强、方春平、程发根、程立和死刑。2004年1月,江西高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景德镇中院重新审判。景德镇中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后,于2004年11月判处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2006年5月,江西高院终审判处上述四名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宣判后,四人不服,提出申诉。2016年4月27日,江西高院决定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再审。
江西省高院再审认为,根据再审庭审中检辩双方出示的物证检验报告、法医物证鉴定书等新证据,以及江西高院调取的新证据,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存疑;同时,本案不能排除存在指供、诱供的可能,四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的合法性存疑。且本案缺乏能够认定四原审被告人作案的客观证据。原审认定四原审被告人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