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症母亲遗赠房产给表妹
1984年,当小凡刚成年的时候,父母亲离婚,小凡与父亲共同生活。2001年母亲再婚,小凡不同意这门婚事,与母亲断了来往,直到8年后母亲再次离婚,凡先生才与母亲恢复了走动。但此时的母亲,已被告知患上了乳腺癌,经过手术后,她一直与表妹夫妇住在一起,并由他们照顾着,她唯一的孩子凡先生,却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去看望照顾母亲。
2010年11月,凡先生因一起重大责任事故被警方关押,直至第二年的6月才被取保候审。让凡先生万万没想到的是,母亲在这半年多里,竟将位于国权北路的房产通过公证,遗赠给了她的表妹。这是在三年后凡先生举报了表姨父对母亲的非法针灸,引一次争吵中才得知事情真相的。
凡先生为此责问了体弱的母亲,母亲何老太称,当时只知道是订立遗嘱,因为儿子进了监狱,靠不住,自己的晚年只有靠表妹夫妇照顾。于是,凡先生带着病重的母亲向公证处要求撤销遗赠合同。公证处在复核后,没有满足凡先生的要求。
经过近一年交涉未果,2014年11月,病重的母亲被凡先生要求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凡先生作为母亲唯一法定继承人,代理母亲向宝山区法院递交了诉状,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将房产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
欺诈、显失公平理由不成立
12月15日,在法院立案后的一周,凡先生的母亲何老太去世,凡先生正式成为原告。他认为,当初母亲想立的只是遗嘱,不是订立合同。二位老人都没有文化,不可能商量出这么多条款,在签字时也没有能力发现错误,是由表姨父联合公证人员幕后操纵,赠与合同存在欺诈、显失公平。当初原告被关押,母亲身患绝症,受到被告唆使不让原告妻子照顾,被告乘人之危订立了合同。
今年2月,法庭由年轻的叶法官独任审理,被告的儿子和儿媳作为代理人出庭应诉。被告认为,原告之前十几年与自己的母亲不来往,伤透了母亲的心。后来虽有服刑,然仅服刑8个月,其他时间以各种理由不去照顾母亲,是个不孝之子,平常都是被告夫妇去照顾身患绝症的何老太。在此情况下,何老太带着被告去了公证处,在有行为能力的情况下,与被告订立《赠与合同》。公证过程也不存在任何问题。故不同意原告诉请。
叶法官审理后认为,何老太与被告订立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且双方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赠与合同订立后两三年内,何老太亦未对赠与合同提出异议,现凡先生说的欺诈、乘人之危情形也没有证据。
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因此,赠与合同本身具有无偿性的特征,难以体现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在此情况下,凡先生的显失公平理由,也不能成为撤销合同的理由。
另外,被告丈夫有关违法诊疗的行政处罚具有行政管理属性,并不能据此证实其严重侵害了何老太,也不能据此证明被告作为受赠人有意严重侵害赠与人,故对原告有关以侵害行为为由撤销合同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也不能支持。
叶法官判决后,凡先生不服提起了上诉,近日,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