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业主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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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1日 星期三 放大 缩小 默认   
物业“禁养宠物”的越权与无奈
  “本区严禁饲养携带宠物入内,违者停水停电,本公司只为人民服务,与畜生无缘!”日前,吉林省松原市馨三百居民楼贴出这样一张物业通知,通知上还有一张狗的照片,上面打着一个红色的“×”。面对这条禁令,小区居民态度不一。

  物业是小区居民的“管家”,《物业管理条例》对其定位和职责进行了界定,规定物业管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这家物业公司的行为存在多种不妥。首先,养狗是居民的法定权利,只要合法养狗,且不影响环境和他人的安全,物业公司就无权禁止。就算小区内不文明养狗的行为很常见,但也不能排除其他居民是合法且文明地养狗,因此应该区别对待,不能一禁了之,否则失之简单粗暴。其次,小区物业无权对居民停水停电。这种株连式惩罚的口子开了,还可能复制到收缴物业费等其它方面,则居民的正当权利将没有保障。可见,这家物业公司超越了其权限。

  但也要看到,物业公司也有许多无奈之处。若不文明养狗的现象很普遍,狗不拴绳随意乱跑,则会对其他居民产生影响,也可能咬伤居民。物业对此有管理职责,但物业非执法单位,对于公然影响小区环境和危及居民安全的养狗行为,物业公司只能进行劝阻,无法对他们进行处罚,不能起到惩戒作用。再加上居民小区通常是一个封闭的小社会,小区外的执法力量很难进行小区执法,小区内非法养狗、随地大小便、乱扔垃圾等应该给予相应处罚的行为,却成了一个监管盲区。

  就此事而言,叫停物业的不当做法容易,但治理小区内的不文明养狗却不容易。包括小区业委会在内的其他组织,应该和物业公司一起,共同探索和完善小区管理,通过居民自治等方式对居民养狗等行为进行约束。当然,小区的和谐,离不开每个居民的自觉。

  摘编自《兰州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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