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4月某晚,高女士开车返回南丹路某小区,由于停车区域没有单独的照明设置,导致下车时被设置在地面停车位上凸起的水泥横柱绊倒,致左锁骨远端骨折等多处受伤,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徐女士认为小区物业管理单位对小区公用设施的设置、维护未尽管理职责,应赔偿全部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公司有义务“对危险隐患部位设置安全防范警示标志,保证标志清晰完整,设施运行正常。”而小区物业未尽到合同约定的管理职责,应承担赔偿责任。业主对小区停车区域的情况也应知晓,下车时应该注意地面状况,也存在一定的过错。最后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