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11日,张小姐与汽销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购买型号为BMW宝马汽车(330敞)一辆,价款为74.3万元,交车日期最晚至2011年7月。合同另约定,若自汽销公司应交车之日起算延误超过7天,张小姐有权解除合同,汽销公司双倍返还已付定金。签约当天,张小姐支付了定金7万元。但到了约定的交车日,汽销公司未能履行交车义务。为此,张小姐将汽销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汽车销售合同,汽销公司双倍返还定金14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小姐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张小姐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的诉讼请求,也符合合同法关于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关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之规定。
最后,法院判决双方解除汽车销售合同,汽销公司给付张小姐14万元,案件受理费由汽车销售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