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洪林
“嗞———”手机震动提醒我来了一条新短信。“孙律师,我搬新家啦!欢迎有空来看看!老赵。”老赵?我不禁一愣。于是回忆慢慢涌上心头。
去年夏天,老赵焦急万分地来到事务所找我,要我为他维护权益。
“孙律师,情况是这样的。之前我打算买房,后来通过房产中介介绍看中了一套房子,当时和上家钱某就谈定房子总价200万,并在中介那里和钱某签了一份房屋买卖意向书,我还支付给钱某5万元的定金。因为那时钱某的房产证还没办下来,所以我和他约定等他取得产权证之后,凭中介的通知再签订买卖合同。到了4月中旬的时候,中介得知钱某已经取得产权证了,就几次打电话去通知他来签约,但是他以各种理由拖延。最后中介就书面通知钱某说,4月30日之前一定要签约,可是他借口自己儿子要上学,这个房子自己一家要住,不卖了。这我就不同意了,说好要卖给我的,定金我都付了,怎么现在又不卖了?我和中介一直找钱某,他就是不卖。我很无奈,孙律师,我该怎么办才好?”
我看得出老赵很着急,于是跟老赵分析道:“现在钱某不肯交房,已经导致了根本违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我们向法院起诉他要求返还双倍定金比较好。”听了我的分析后,老赵心里踏实了。
然而本案开庭后,钱某却突然当庭提出自己愿意签订合同卖房,不能算违约。
我低声跟老赵商量了一下,问他要房还是要定金。我认为对这种违反诚信义务的行为绝不能原谅,老赵也是一样意思。我快速理了一下思路,向法官陈述道:“当时双方签订购房意向书是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为目的的,我方也是为了签合同而支付的定金,即以所交付的定金作为双方最终签订合同的担保。约定签合同的日期是钱某取得产权证之后依中介通知为准。然而,中介在得知钱某取得产权证后多次催告其签合同,但钱某一直拖延、拒绝签约,而且中介的书面催告也能够作为钱某未按约定签合同的证明。所以钱某违约行为已经形成,我方完全有权主张双倍返还定金。虽然现在钱某表示愿意签约,无论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改变其已经形成的未按约定签约的违约事实,他主观意愿的变更不能影响到我方所享有的权利。”
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判决钱某双倍返还定金。
现在,老赵又找到一处满意的房子,我也为他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