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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3月25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专家论道
人体器官“有偿移植”之辩
鲍培伦

  ◆鲍培伦

  上海市律师辩论大赛决赛近日谢幕,作为本届大赛点评嘉宾,第一场决赛的辩题让我印象特别深刻,正方为“立法应当禁止人体器官的有偿移植”,反方为“立法应当保护人体器官的有偿移植”。双方的精彩论述,引起了人们对人体器官移植问题的深入思考。 

  这一辩题的关键词是“禁止”与“保护”,两者截然对立、互不相容。现行法律法规对此有明确规定,国务院《人体器官移植条例》规定:“人体器官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人体器官的移植,被摘取器官的一方称为“供体”,植入器官的一方称为“受体”;供体已死亡的称为“遗体”,活着的称为“活体”。对活体器官的移植另有严格限制,即“接受人限于活体器官捐献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有证据证明与活体器官捐献人存在因帮扶等形成亲情关系的人员。”立法还规定在人体器官移植手术进行之前除需进行缜密的医学论证外,还需经过伦理委员会的严格审查。 

  既然人体器官移植的无偿原则已成法定,有偿移植即买卖或变相买卖人体器官均在禁止之列,这一辩题岂不将反方逼至“死角”?的确,反方的空间明显狭窄。鉴于人体器官移植具有浓烈的伦理因素,即人体器官的提供除救死扶伤及亲情关爱因素外,丝毫不容任何利益交换的杂质,且这一深固的伦理价值观在可以预见的将来不可能被颠覆或突破,因此,从现行立法和伦理基础分析,“立法应当禁止人体器官的有偿移植”的观点是能够成立的。 

  然而,反方在辩论中不但没有“束手待擒”,而且愈战愈勇。其主要着眼点没有局限于“立法禁止”的现实性,而是阐述“立法保护”的合理性。在不否认立法现状的前提下,呼吁推进立法,突破无偿性;在反对器官买卖的基础上,强调合理补偿,将之作为“有偿”的具体含义,并列举了诸如健康状况趋弱需要疗理、工作能力下降需要补助等情况。为什么说这种补偿虽属“有偿”,而又不是买卖呢?反方认为可以建章立制,酌情决定由财政拨款、社会基金和受益人根据经济能力分担补偿费,这绝非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 

  其实,人类的伦理价值观也非一成不变。但是,人类伦理的形成和演变,需要有凝聚共识、汇成主流的过程,才会有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结果。伦理如此,立法也如此。 

  (作者系上海市恒信律师事务所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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