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春季,朱女士分3次从天沁宠物公司购买了20多条犬只,之后寄放在天沁宠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开设的一家宠物店内饲养,并由该公司安排母犬配种。同年5月,多只母犬在无诱因情况下相继流产。朱女士十分奇怪,两次前往上海市动物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证明,其中三只种犬的布鲁氏菌抗体检测结果显示为阳性,即患有犬类性病,且具传染性。她希望将所有种犬退回宠物公司,拿回当初支付的3万元货款。
宠物公司则辩解称,不能证明种犬在出售给朱女士前已经患病,不排除朱女士自己也有责任。法院审理认为,买卖犬只患病事实确实存在,而且,双方还曾经书面达成退货协议,所以宠物公司应按照约定退还朱女士3万元,朱女士则需要将犬只归还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