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我和前夫张某通过上海市某区民政局调解离婚。离婚协议主要内容如下:双方自愿离婚;双方无子女,无抚养纠纷;婚后所购位于闵行区某路某弄某号602室的商品房产权归女方所有,贷款归女方继续偿还,离婚时女方一次性向男方支付房屋补偿款45万元。我如约向张某支付了45万元,但办完离婚手续后,男方张某却不配合我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我十分着急,请问律师:我该怎么办?
律师答问:
一般婚后购房贷款合同中,夫妻双方都是共同抵押人。因此,若共同抵押人发生了变动,一定要征得银行的同意。即便夫妻双方约定由一方还贷,但相对银行而言,双方仍具有连带还款的义务。假如你自己拿着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时,交易中心会告知你,这个协议需要经过银行的同意,并办理相关主贷人变更的手续。假如你去找银行,要求变更主贷人,银行往往会告知你,需男方张某一起过来办理。现在张某不配合,你只能诉上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张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菅峰律师(上海旭灿律师事务所主任,读者俱乐部特邀律师。咨询:400,880,5008法律百事通热线,或手机13301969336,网址:www.1awyer-sh.com.cn东方法律服务网,地址:中山西路1265弄18号1403室)执业证号:13101200110790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