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听证取得效果
2001年5月18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就《上海市中小学校伤害事故处理条例》举行立法听证,这是国内首次立法听证。过去10年,立法听证为实现立法的公开、公正、民主、科学起到了显著的作用,也得到了良好的社会评价。
随着公众对地方立法关注度的逐步提高,以及立法听证深入、广泛地开展,地方立法听证也初步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由主任会议制定的“地方立法听证规则”位阶过低,不足以规范和调整全部的立法听证活动;听证规则框架简单、内容欠完整,难以承担全面调整和规范立法听证活动的重任。代表议案认为,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及时得到解决,将会影响地方立法效果,动摇地方立法听证的公信力。因此,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来规范上海地方立法听证,十分必要。
专项研究重新定位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课题组完成了《地方立法听证研究》课题。代表议案认为,这一课题研究为规范地方立法听证提供了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功能定位于实现立法公正
地方立法听证,是地方立法机关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时,通过一定方式,主动征询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和陈述的立法程序。
就立法机关而言,立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在《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内,创设、形成、改变或者消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做出这种处分时,听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以便立法者充分衡量各方利益,做出既能实现立法目的、又兼顾各方利益的选择,以此保障立法公正。
就利害关系人而言,向立法机关表达意见和立场,主张自己的权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一种途径。
因此,将地方立法听证的功能定位于实现立法公正,可以有效地将听证会和座谈会、论证会等加以区别,避免重复劳动。
■立法听证效果的保障制度
听证陈述人所述意见的效力,究竟如何得到保障?
将听证陈述意见真实、准确地传达给有权决定法律草案是否通过的人大代表或者常委会委员,是立法听证程序的核心内容。必须明确的是,立法者不可能无条件、全面接受和采纳听证陈述人的意见;但不接受或否决听证意见,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听证陈述人,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
为此,应该在《上海市地方立法听证条例》中明确规定“立法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听证陈述人的意见,除直接采用向大会作证的方式进行听证的形式以外,采取其他方式听证的,应当制作专门的听证报告,经听证陈述人签署后一并提交审议大会。立法程序终结后,立法机关应当制作听证意见被采纳情况的书面报告并送达听证陈述人。”
有效平台存在不足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立法听证是反映不同群体利益诉求的有效平台,是保障公民直接参与立法过程的一项重要制度设计。
2001年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制定了《上海市立法听证规则(试行)》,2007年修订为《上海市立法听证规则》,本市先后开展了10次立法听证,积累了实践经验。“针对现行规定中存在的不足,有必要及时制定立法听证的地方性法规,提高立法听证的实效。为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年内开展《上海市地方立法听证条例》立法调研,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凌在对代表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中如此表示。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