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15日,小莉驾驶车辆与小辛乘坐的出租车发生追尾。经公安机关认定,小莉为事故负全责。16日,小辛在小莉陪同下到医院诊疗,小莉为小辛支付医疗费4580.70元。当日病历显示:“腹部未直接撞击到其他物体,腹痛略好转。”17日,小辛再次到医院,并住院一天,住院账单总额为16588.3元。19日,小辛又到医院治疗,支付136元。2012年3月,小辛诉至法院,要求小莉及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2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小莉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1万元,小莉赔偿1万余元。小莉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一中院二审认为,小辛的治疗内容、结果,都无法确认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着直接、必然的因果关系,过度医疗产生的费用,是当事人自行扩大的损失。为此,法院认定小辛就医治疗费用中,仅5月16日的医疗费与涉案交通事故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审驳回小辛诉请。(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