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2月,李莹与张强到民政局签署了离婚协议,为双方四年的婚姻生活画上了句号。但双方的纠葛却并没有结束。李莹认为,双方离婚是假,真实目的是为女儿购买学区房,而且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的当晚便签订了购房协议书。为此,李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部分,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张强却认为,买房与离婚无关,张强中意的房屋开发商正巧在2月份开盘,为了尽早买房,所以在离婚后不久就签订了购房协议。
一审法院判决,对李莹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书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李莹不服,向市二中院提起上诉。
李莹是不是在被欺诈的情况下签署的离婚协议呢?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上海二中院认为,根据李莹的陈述,双方是因为购买二套房而办理假离婚,但若是为了购房,则应仅处理房屋产权归属更为合理,无需明确所有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如此对一方明显不利的条款。因为双方今后如果复婚,依据该协议,将出现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成为复婚一方婚前财产的风险。
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内容都是李莹本人书写,李莹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对待婚姻及财产分割当审慎用事,尤其协议中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均归张强所有,更是一种重要的民事处分行为。现在李莹无直接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处分是在受到张强欺诈、胁迫的情形下所签订的,因此协议中涉及财产处分的条款仍然依法有效,不能以财产分配的失衡判断此份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因此,二中院终审对李莹的诉请不予支持。(文中当事人为化名)
本报记者 宋宁华 通讯员 王伟
【法官点评】
新国五条等政策实施后,一些夫妻为规避国家对房屋限购、逃避税收等原因而选择假离婚。对此,法官指出,假离婚可能人财两空。一旦办理了离婚手续,双方就不再是夫妻关系,可以自由选择配偶。而对于财产问题,按照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随意申请变更或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