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市政府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和旁听审理的指导意见”,彭崧成为本年度全市首个出庭应诉“民告官”的区长。1个半小时的庭审中,原被告双方面对面辩论争议焦点问题,从中不难看出法治上海对依法行政、依法维权的新要求。
“土地储备”后能否征收
庭审开始前20分钟,原、被告都已在各自席位上等候开庭。无论是原告席上的童先生,还是被告席上的彭崧,看上去都不轻松。
下午2时整,审判长落下法槌。随着庭审推进,原被告双方争议焦点定格在:黄浦区政府是否有权对露香园路旧改项目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原告是黄浦区居民谢先生一家,出庭的童先生是谢先生的女婿,也是原告之一。原告坚称,黄浦区政府无权作出露香园路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理由有二。
首先,原告通过对市政府、黄浦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等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得知,自家在旧仓街的房屋属于露香园二期地块,这个地块已纳入土地储备范围,由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实施土地储备。因此,原告认为自家应当与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和黄浦区土地储备中心协商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被告没有资格对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其次,原告根据上海城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布的相关信息,露香园地块的土地出让金已全部缴清,项目已取得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原告通过对区规土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认为上海露香园置业有限公司至今合法有效受让露香园地块70年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此,认为被告在没有收回露香园二期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无权对其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那么,黄浦区政府的“征收决定”是否合法?彭崧答辩说——
首先要说明的是,土地储备和房屋征收是两码事,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是两个法律关系。原告主张露香园地块实施了土地储备,就不能进行房屋征收,这是误解。所谓“土地储备”,是土地的使用方式之一;而房屋征收,是对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实际居住的居民进行安置、补偿的方式之一。土地储备后,可以依据法定程序实施房屋征收。
2004年,整个露香园路地块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实施有偿出让;2009年,因区域规划调整,露香园建设项目用地范围需做相应调整;2012年,经过市政府、市规土局和市发改委等部门的批复,明确露香园项目原二期用地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以土地储备方式进行旧区改造。此后,区政府完成了协商、申请、变更、批准和公告等法定程序,将露香园路地块旧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因此,黄浦区政府对露香园路地块的房屋征收决定合法、有效。
征收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房屋征收的一个前提是:公共利益。那么,露香园路房屋征收是否符合这个前提?
“接下来,作为黄浦区政府法定代表人我发表一点补充辩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彭崧说,露香园路旧改项目是黄浦区第一个征收地块,关系到居民实际利益。
露香园路地块危旧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居民要求旧区改造呼声强烈。在国务院颁布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后,黄浦区政府依据沪规土资地(2012)652号文,启动对露香园地块的征收,第一次居民旧改意愿征询同意率达到98%。
政府出于对公众利益的保护,对已经出让的项目通过范围的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收回,按照新的《征收条例》规定由政府组织进行征收补偿,在完成地上物拆除补偿后,将按照现行规划用地性质另行办理土地供应手续。这既符合露香园地块旧改的初衷,也符合征收条例所规定的实施征收的条件,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维护了公共利益。
合议庭驳回原告诉请
1个半小时的审理后,合议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合议庭一致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被告黄浦区政府具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职权。被告依据房屋征收法律规范的规定,以及露香园项目征收补偿方案,对原告户以结算差价的房屋产权调换方式予以补偿安置,并支付原告户其他补贴及奖励费用——这一补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规范正确,没有损害原告户的合法权益。
同时,合议庭也指出了被告的工作瑕疵。《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规定了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政府作出补偿决定需要提交的材料,其中包括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之间的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人签名。本案中,协商记录仅有经办人、记录人、见证人的签名,原告户既没有签名,记录人也没有写明原告户没有签名的原因,协商记录形式上存在瑕疵,希望被告今后加以改进。
最后,审判长再次落下法槌,闭庭。此刻,第一次上被告席的彭崧想说的是:随着行政争议的持续增多,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不仅是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能力的重要途径,也是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的内在要求。
本报记者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