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国兴曾与儿子方兵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方国兴将位于老家的一块规划住宅用地的使用权,自愿、无偿、全部赠与方兵,并因儿子经济拮据无钱建房,方国兴再赠与方兵个人35万元用于办理上述土地使用权证的手续和房屋建设。
方国兴与儿子订立的合同中还涉及了撤销赠与的相关规定条款,其中一条为“家庭不和睦,出现夫妻离婚或儿子离家出走、逃学等情形的”,方国兴可以撤销赠与,收回上述土地及资金,并可向方兵追讨上述土地或建成房产后的全部租金收入和占用房产的费用。如今,方兵和结婚多年的妻子因感情不和而离婚了,没想到父亲方国兴真的要求他和妻子返还房屋,并且要求其支付该房屋租金、租金利息、使用费及赔偿房租损失。这下,方兵不乐意了,结果老爷子竟将儿子告上了法庭。他的诉求能够被法院所支持吗?
【嘉宾律师点评】
上海融孚律师事务所 韩承鹏律师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可以订立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一经作出赠与承诺,不得撤销,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也可以附义务,且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所附的义务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在本案中,方国兴父子约定的赠与条件存在法律障碍。方国兴使用的老家宅基地所有权属于集体,但使用权只有方国兴本人在其属于该集体成员时方能使用。换言之,如果方国兴一旦离开了该宅基地所在的村落或者死亡,则该宅基地使用权要回归该集体,使用权是有期限的,不能无偿长期占有,也不具有继承权。此外,方国兴父子约定的赠与条件中干涉了方兵夫妇的婚姻自由,侵害了方兵妻子的合法权益。正因为存在上述两项法律障碍,故方国兴赠与中所附的义务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傅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