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送短信通知解约
资深经理正患疾病
据法院查明,原告张先生于1999年入职外服公司,并由外服公司派遣至蓝威斯顿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原告任华东地区资深销售经理,月薪4万余元。2013年6月3日,蓝威斯顿公司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向外服公司发出“派遣员工退回通知单”。6月4日,蓝威斯顿公司以短信形式告知原告已被退回外服公司。7月9日,原告以外服公司单方辞退并退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函于外服公司,要求外服公司先行调解。7月25日,原告向外服公司递交调解申请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享受原一切待遇,外服公司组织各方调解。8月20日,外服公司出具“调解不成通知书”。8月22日,外服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退工证明、调解不成通知书邮寄于原告。
另查,原告张先生于2010年11月19日,被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2013年5月31日,他赴华山医院就诊,院方开具休二周的病情证明(至2013年6月13日止),此后,原告连续就医,连续病假至9月19日止。
外服公司调解无果
法院判决恢复关系
原告张先生于2013年9月10日,向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下达后,张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自2013年6月起与外服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与蓝威斯顿公司恢复用工关系;蓝威斯顿公司支付2013年6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税后39221.65元/月计算);要求蓝威斯顿公司支付医疗费3900元;要求蓝威斯顿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的逾期利息5215.96元;要求外服公司与蓝威斯顿公司对上述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蓝威斯顿公司以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退回外服公司,外服公司以同样的理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原告提起仲裁,外服公司对仲裁委认定的解约违法、须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未提出异议,本院就此认定,外服公司按蓝威斯顿公司的意见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与外服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与蓝威斯顿公司恢复用工关系之请求,于法无据,且未经仲裁,法院对此项诉请不作处理。
据记者了解,外服公司为了协调张先生与蓝威斯顿公司的关系,做了许多工作。由于蓝威斯顿公司退回张先生的时候,正是张先生病假休息期间,外服公司表示不会接受用工单位退回患病职工。然蓝威斯顿公司不为所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外服公司与原告张先生于2013年8月2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张先生2013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8453.92元,并自2014年4月起,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工资至劳动关系终结时止;外服公司支付张先生2013年5月31日至7月9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1938元;被告蓝威斯顿公司支付原告张先生2013年3月28日至6月4日期间的差旅费人民币7256.50元;被告蓝威斯顿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