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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外服公司按蓝威斯顿公司意见行事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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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7月06日 星期日 放大 缩小 默认   
一封短信便能与患病员工解约?
法院认为外服公司按蓝威斯顿公司意见行事缺乏依据
江跃中
  本报讯 (记者 江跃中) 生病请假的张先生,被上海市对外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外服公司)和蓝威斯顿(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下称蓝威斯顿公司)分别终止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他将两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和用工关系,并支付相关工资和医疗费等。近日,黄浦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认定外服公司按蓝威斯顿公司的意见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对原告要求与外服公司恢复劳动关系的请求予以支持。   

  发送短信通知解约

  资深经理正患疾病

  据法院查明,原告张先生于1999年入职外服公司,并由外服公司派遣至蓝威斯顿公司上海代表处工作,原告任华东地区资深销售经理,月薪4万余元。2013年6月3日,蓝威斯顿公司以原告严重违纪为由,向外服公司发出“派遣员工退回通知单”。6月4日,蓝威斯顿公司以短信形式告知原告已被退回外服公司。7月9日,原告以外服公司单方辞退并退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函于外服公司,要求外服公司先行调解。7月25日,原告向外服公司递交调解申请书,要求恢复劳动关系并享受原一切待遇,外服公司组织各方调解。8月20日,外服公司出具“调解不成通知书”。8月22日,外服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退工证明、调解不成通知书邮寄于原告。

  另查,原告张先生于2010年11月19日,被医院诊断患有抑郁症。2013年5月31日,他赴华山医院就诊,院方开具休二周的病情证明(至2013年6月13日止),此后,原告连续就医,连续病假至9月19日止。  

  外服公司调解无果

  法院判决恢复关系

  原告张先生于2013年9月10日,向黄浦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结果下达后,张先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自2013年6月起与外服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并与蓝威斯顿公司恢复用工关系;蓝威斯顿公司支付2013年6月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按税后39221.65元/月计算);要求蓝威斯顿公司支付医疗费3900元;要求蓝威斯顿公司支付上述费用的逾期利息5215.96元;要求外服公司与蓝威斯顿公司对上述费用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蓝威斯顿公司以原告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将原告退回外服公司,外服公司以同样的理由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为此原告提起仲裁,外服公司对仲裁委认定的解约违法、须恢复劳动关系的裁决,未提出异议,本院就此认定,外服公司按蓝威斯顿公司的意见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没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与外服公司恢复劳动关系之请求,法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与蓝威斯顿公司恢复用工关系之请求,于法无据,且未经仲裁,法院对此项诉请不作处理。

  据记者了解,外服公司为了协调张先生与蓝威斯顿公司的关系,做了许多工作。由于蓝威斯顿公司退回张先生的时候,正是张先生病假休息期间,外服公司表示不会接受用工单位退回患病职工。然蓝威斯顿公司不为所动。

  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外服公司与原告张先生于2013年8月23日起恢复劳动关系,支付张先生2013年5月31日至2014年3月31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18453.92元,并自2014年4月起,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向原告支付工资至劳动关系终结时止;外服公司支付张先生2013年5月31日至7月9日期间医疗费人民币1938元;被告蓝威斯顿公司支付原告张先生2013年3月28日至6月4日期间的差旅费人民币7256.50元;被告蓝威斯顿对上述第一、二、三项的给付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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