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三角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区工作主要分两个阶段实施——
■ 4月1日起,船舶在核心港口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鼓励船舶在靠岸停泊期间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鼓励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
■ 在评估第一阶段措施实施情况后,适时启动第二阶段管控措施:包括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5%m/m的燃油,在靠岸停泊期间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船舶进入排放控制区应使用硫含量不高于0.1%m/m的燃油。
■ 4月起,除了上海港,预计宁波-舟山港、南通港、苏州港也将同时实施船舶减排。
从测算情况来看,实施船舶排放控制区以后,第一个阶段,就是靠岸期间使用小于0.5%低硫油,对PM2.5一次排放的减排率在10%左右,对硫氧化物的减排率在18%左右。第二个阶段,进入排放控制区后使用小于0.5%低硫油,对PM2.5的减排可达到60%以上,对硫氧化物的减排将达到近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