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明确:
●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对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及其互动内容实施先审后发管理,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的,应当设立总编辑。
《规定》要求:
●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积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
● 对直播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建立互联网直播发布者信用等级管理体系,建立黑名单管理制度。
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的元年”。作为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产物,网络直播是当前最为火爆的风口产业之一。网络直播方兴未艾,却也乱象频出。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重拳整治网络直播乱象,促进网络直播健康发展。
网络直播
“野蛮生长”乱象频出
“直播吃饭,日赚上万”“直播睡觉,万人围观”……随着互联网直播终端从PC端走向移动端,直播开始步入“全民时代”。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38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截至2016年6月,网络直播用户规模达到3.25亿。据不完全统计,在国内提供互联网直播平台服务的企业超过300家。
直播飙车、吃灯泡、猎杀野生动物,裸露肢体进行性挑逗、性暗示,通过粗俗语言进行情绪宣泄……在网络直播井喷式发展的同时,也出现种种乱象。
“互联网直播是互联网发展的结果,但必须通过规范才能健康发展。”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说。对于网络直播乱象的产生根源,朱巍分析认为,这与网络直播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有关。“首先,网络直播的成本比较低,没有严格的准入门槛。其次,网络主播在利益的驱动下,为了吸粉、刷礼物赚钱,必须要博出位,往往突破底线。”
把好内容关
“弹幕”也不能太任性
根据《规定》,提供互联网直播服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培育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同时,不得利用互联网直播服务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人民网舆情监测室秘书长祝华新说,把好内容关是治理网络直播乱象的基础,网络直播健康发展最重要的一条就是不能突破道德的底线和法律的红线。
弹幕是网络直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表达方式,也是直播的重要组成部分。《规定》强调,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评论、弹幕等直播互动环节的实时管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祝华新表示,弹幕是年轻人喜欢的表达方式,但是,弹幕中有一些偏离主流价值观的内容,如性别歧视、地域歧视、低俗文化等,不能任由泛滥。
互联网直播新闻
要有“双资质”
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健全信息审核、信息安全管理、值班巡查、应急处置等制度;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的技术能力;应当建立直播内容审核平台……《规定》明确了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的主体责任。
祝华新认为,现在新闻信息的传播已经逐渐从文字转向图片和视频,尤在传播中有很强的冲击力和影响力,也带来了一定的隐患。
《规定》为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直播服务,提出了“双资质”要求,即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直播发布者在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时,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资质。
“在秒拍和网络直播时代,有视频不一定有真相。例如一些截头去尾的视频,不能反映事实的全貌,很容易产生误解误读。”祝华新说,不管是拍摄者还是平台提供者,都要把握新闻真实性的原则,有鉴别和把关的义务。
“实名制”+“黑名单”
抓住直播乱象“要害”
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须进行实名认证、须建立信用等级管理体系、进入“黑名单”者将禁止重新注册账号……专家表示,规定中的一系列监管措施极具针对性,抓住了整治网络直播乱象的“要害”。
朱巍认为,规定开创性地将网络主播的信用等级与平台对其的管理和服务直接挂钩,让诚实守法的网络主播获得更高的信用等级和收益,这将起到良好的导向作用。
在“实名制”基础上,规定还提出要建立网络直播“黑名单”制度。对于违反《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的互联网直播服务使用者,互联网直播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纳入黑名单,禁止重新注册账号。“很多网络平台即便明知某些主播有问题也不敢轻易得罪,因为担心他们会跳槽去别的平台。建立黑名单制度后,纳入黑名单的主播将不能重新注册账号,并要向省级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今后,‘黑名单主播’将不能动辄以‘用脚投票’来要挟平台。”朱巍说。
规定发布之后,许多网络直播企业也对此表示了积极态度。“没有底线的放纵只会催生可怕的‘自由’,没有管理的‘野蛮’生长必将损害行业健康发展。”专家同时认为,出台《规定》并不是要把互联网直播“遏制住”“管束住”,而是通过规范和秩序,创造积极健康的网络生态,促进网络直播发展。
新华社记者 朱基钗 白阳 李亚红
(据新华社北京11月4日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