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较之于干部复出的结果,公众更关心其复出的原因和过程。武汉此次出台《办法》,以具体条款明确和规范受处分或处理干部再度复出的条件和程序,掀起了干部复出的“神秘面纱”。
允许“犯错”干部复出,是以其认错悔错并改过自新为前提的。当然,这里所说的“犯错”,并非指犯下不可饶恕的大错,而是程度较轻、影响不大、可以改正的一般性错误。
干部出了问题要接受处分教育,这体现党纪严明,传递出纪严于法的明确信号。对于因犯错被免职的干部,组织绝不能“护犊”,让其暂避“风头”后,“换个马甲”再出来。相反,被免职干部若要复出,得讲规矩,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和科学的评估。一方面,明确犯了哪些错误的干部有复出可能性;另一方面,对干部能够复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界定,并在干部重新任职前,充分参考和倾听群众的意见。
随着《办法》及其类似举措付诸施行并不断完善,“犯错”干部经过严格把关后重又复出,对激励干部队伍在干事创业中担当有为,不啻一剂良药。(光晔 刊今日人民日报 本报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