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7岁的王力军是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农民。2014年11月至2015年3月间,王力军在没有经粮食部门许可及工商行政机关核准的情况下,从周边农户手中收购玉米。2015年底,经群众举报,王力军被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查获,随后他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后临河区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2万元。
2016年12月16日,最高法就此案作出再审决定书,指令由巴彦淖尔中院进行再审。最高法指出,刑法第225条第(四)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是在前三项规定明确列举的三类非法经营行为具体情形的基础上,规定的一个兜底性条款,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项规定应当特别慎重,相关行为需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且要具备与前三项规定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必要性,严格避免将一般的行政违法行为当作刑事犯罪来处理。
最高法认为,就本案而言,王力军从粮农处收购玉米卖予粮库,在粮农与粮库之间起了桥梁纽带作用,没有破坏粮食流通的主渠道,没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且不具有与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前三项行为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不具有刑事处罚的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