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援律师告诉伤者,我国的机动车保险实行的是“强制保险+商业保险”的模式。也就是说,机动车必须强制投保“交强险”,其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分为医疗费项目限额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物损限额2000元。此外,机动车还可根据实际需要,自愿选择投保限额不一的“商业险”。这两种保险统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责任,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是一种意外事件,保险公司一般情况下都应当予以理赔。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肇事逃逸、酒驾、无证驾驶、年检过期、准驾不符、车辆用途改变等,属于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免责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伤者的赔偿款将由肇事方自己承担,如果肇事方没有经济能力,那么伤者就会出现“赢了官司,拿不到钱”的风险。
法援律师提醒,即使出现上述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由此可见,保险公司也只能在“商业险”范围内拒绝理赔,而“交强险”作为基本的保障性制度,保险公司理应在12.2万元的限额范围内分项理赔。
本报记者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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