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房是公有住房,承租人是沙先生的父亲。父亲走了以后,承租人一直未变更。征收时,沙先生和兄弟姐妹一起与征收单位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分得了两套房和一定金额的补偿款。本来老房子只有沙先生一家三口的户口,后其他兄弟姐妹也想将户口迁来。为此,沙先生与他们签订了一份家庭协议,约定:日后如老房拆迁时,在优先保证沙先生的分配房和补偿款的前提下,大家可将户口迁入老房。之后,其他兄弟姐妹及家人陆续将户口迁入老房,而他们分别都在他处有住房。征收时,征收单位认定沙先生家里符合居住困难户的补偿安置条件,将全部在户人员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并为此增加了一定金额的货币补贴款。二哥一家起诉认为他们是从外地返沪,要求分得一套安置房及一部分征收补偿款。而事实上,两套安置房已由沙先生一家三口认购。
公民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房屋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应该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本案中,虽全部户籍在册人员均被征收单位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但征收补偿利益的具体分割方案,应综合考虑被征收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从被征收房实际居住情况出发,被征收房在征收决定作出时,由沙先生一家三口实际居住,其余人员均不在此处实际居住,所得征收补偿中与实际居住相关的补偿款应归于沙先生一家三口所有,相关安置房也应优先用于保障沙先生一家三口的居住。
在其他兄弟姐妹均迁出被征收房至他处居住后,在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前订立了家庭协议,该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涉及至房屋拆迁时相关利益如何处理,不存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之处,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对被征收房的征收补偿款进行分割时应遵守约定。居住困难户增加的货币补贴款及其他各类补贴、奖励费用中剩余款项则应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予以分割。法院采纳了我方观点,判决二哥一家三口取得一定金额征收补偿款,两套安置房和一定金额补偿款归沙先生一家三口所有,其他户籍在册人员也取得一定补偿款。(本案尚在上诉期内)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