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文明办、铁路总公司等多部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在一定期限内适当限制特定严重失信人乘坐火车 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意见》,规定: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的行为责任人被公安机关处罚或铁路站车单位认定的,包含:1.扰乱铁路站车运输秩序且危及铁路安全、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2.在动车组列车上吸烟或者在其他列车的禁烟区域吸烟的;3.查处的倒卖车票、制贩假票的;4.冒用优惠(待)身份证件、使用伪造或无效优惠(待)身份证件购票乘车的;5.持伪造、过期等无效车票或冒用挂失补车票乘车的;6.无票乘车、越站(席)乘车且拒不补票的;7.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予以行政处罚的。
通知规定,行为责任人发生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行为第1条、第2条、第3条和第7条的,各铁路运输企业将限制其购买车票,有效期为180天,自公布期满无有效异议之日起计算。
行为责任人发生严重影响铁路运行安全和生产安全有关行为第4条、第5条和第6条的,各铁路运输企业限制其购买车票。行为责任人补齐所欠票款后(自补票次日算起),铁路运输企业恢复发售车票;行为责任人补齐第1次所欠票款1年内,3次发生上述3条行为的,行为责任人补齐所欠票款90天后(含90天),铁路运输企业恢复发售车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