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先生和姚女士是在朋友聚会上认识的,之后两人正常交往、恋爱、结婚、生子。生活仿佛就朝着幸福的路上走着,可一切平和之下暗藏波涛。他们没能熬过七年之痒,在法院离了婚。离婚时,姚女士就提出来,两人婚后居住的房屋中虽然没有她的名字,但是婚后还贷的增值部分,应属夫妻共同财产,她也有份。因为这套房屋产权登记在常先生及其父母名下,所以离婚时,法院未处理。等两人的离婚判决生效后,姚女士就将常先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要求依法分割这套房屋中她和常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
这套房屋,是常先生家里婚前就买好的,结婚后父母和小夫妻同住,当初购房时,常先生还不认识姚女士。房屋的首付款都是常先生的父母出的,贷款按常先生的说法,也是父母在还,产权登记在常先生和父母名下,未明确产权份额。
庭审中,姚女士和常先生及其父母均确认了房屋的市场价,以及姚女士和常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贷款本息的金额。按姚女士的计算方式,她应得的补偿款为房屋市场价的五分之二左右。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作为常先生及其父母的代理人,我们提出,本案中,购房时支付的税费、首付款的金额和贷款本息总额相加即为获得该房屋的对价,原、被告已确认姚女士和常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归还贷款本息的金额,由此可以得出姚女士和常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还贷款本息占获得房屋对价的比例。同时,该房屋未明确常先生和父母的产权份额,且常先生和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在这套房屋处,在分割增值利益时,还应考虑上述情节,以保护常先生父母的合法权利。法院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判决常先生及父母给付姚女士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的补偿款金额。
上海市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