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人虽谈不上青梅竹马,但同窗多年,有一定感情基础,可婚后却常因一些小事争吵。小叶家是单亲家庭,父亲早年因病去世,母亲一手将他带大,小叶从小就是个“妈宝”,婚前对母亲的“指令”说一不二,婚后仍然言听计从。小夫妻吵架,不管小叶有理没理,母亲总是坚决站在儿子一边,不仅一起指责媳妇,而且恶语相加。媳妇哪受得了这气,每每受到婆婆和丈夫的指责辱骂,就跑回娘家,非得等小叶上门再三请求才会回来。
小叶母亲身体一直欠佳,去年大年夜,她腹疼难忍,便让小叶陪着去医院检查。小叶正准备动身,一旁的妻子叫住了他,让他先把儿子第二天穿的新衣服拿来。这边母亲疼痛难忍,那边妻子催促拿衣服,小叶分身无术,便不耐烦地咕噜了一句,让妻子自己去拿。本身对婆婆就有气,又忌讳大年夜去医院,不懂善解人意的妻子,对着丈夫破口大骂,还指桑骂槐地数落婆婆,“生病还会挑时间,早不生病,晚不生病,大年夜生病”。见妻子这么不讲道理,小叶忍不住与妻子对吵起来,妻子不顾重病的婆婆,嗷嗷待哺的孩子,竟赌气回到娘家。小叶无计可施,只得向姑妈求助,好在姑妈接到电话立马赶到小叶家,把孩子带回自己家里。这时,小叶才把病得不轻的母亲送到医院,经医生诊断,母亲患了乳腺癌,当晚住进了医院,没过几天,就动了手术。
婆婆住院后,妻子不仅没去看望,还幸灾乐祸。在这个节骨眼上,妻子竟向小叶提出离婚。小叶经不住妻子催促,无奈之下与妻子办理了协议离婚,儿子归自己,妻子净身出户。
婆婆术后需化疗,无法照料孙子,姑妈也是八旬老人,随着孩子长大,越来越难带。小叶一边要照顾母亲,一边打工挣钱,腾不出空带儿子,便与前岳母商量,希望前妻和前岳母看在亲情份上,帮忙照顾儿子一段时间。前岳母见小叶实在困难,便领走了外孙,令小叶好不高兴。但第二天一早,前岳母打来电话,声称自己感冒了,怕传染,便把外孙又送了回来。
小叶无奈之下找到我,让我劝劝前妻,对自己亲生儿子尽尽抚养义务。听了小叶的讲述,我当即跟前妻通了电话,开始前妻在电话中还在发泄对婆婆的不满。我打断了她的话,婆婆已经是个患重病的老人,没有必要再跟她计较了。我劝她对儿子多多关心,前夫现在带儿子确实有困难,毕竟是自己亲生的孩子。谁知她竟一口拒绝,理由是儿子已判给了他爸爸,自己不管了。我告诉她,不管孩子判给谁,父母对孩子都有抚养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她又强调自己要上班,没有时间带孩子,我告诉她,办法总比困难多,没有时间抚养孩子,可以出钱让前夫请个保姆。无论是从亲情、从道理、还是从法律来说,前妻没有任何理由拒绝抚养自己亲生的孩子,否则孩子可以走司法途径。前妻见我讲得头头是道,就再也没有出声,最后答应回家与父母商量商量。
现场我也批评了小叶,娶了媳妇就应该呵护、珍惜,不能一味听母亲的一面之言,婆婆媳妇一碗水要端平。小叶似乎有所悔悟。
人民调解员 青云
【律师点评】
夫妻的相处要讲究一种平衡。如果家庭生活中,不能妥善处理夫妻间、婆媳间的关系,导致夫妻离婚收场,最受影响的应该就是孩子。本次纠纷中小叶儿子的抚养问题就是一个例子。希望有孩子的夫妻们能引以为戒。
这里我们谈一下与子女抚养有关的法律知识。《婚姻法》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外界因素而有所改变。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所以如果父母一方以离婚为由,而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要求要求其给付抚养费。
关于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冷鲁平 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