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4日,汪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长寿路出胶州路东50米处时与成女士相撞,导致成女士受伤。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汪某对上述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成女士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成女士随即被送医救治,肩部行内固定术,半年后治疗已基本终结。经鉴定,成女士左肩、腰部等处交通伤,致腰椎压缩性骨折并后遗腰部活动受限、左上肢功能障碍等,分别构成九级、十级伤残。伤后休息180日,营养60日,护理90日。后期需行内固定取出术治疗,其间酌情休息期30日,营养期15日,护理期15日。
为了获得赔偿,成女士在“新民交通法援”平台指派律师的帮助下,将汪某和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在起诉时,成女士坚持请求法援律师一并主张后续内固定取出术需要发生的医疗费用。
由于治疗原因,成女士的左肩内固定需要在一年半以后方能取出,因此该笔费用尚无就诊病史和医疗费发票提供,不过根据主治医生的经验估算,费用大概在12000元。据此,成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内固定取出术医疗费12000元。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汪某和保险公司对成女士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均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后续内固定取出术需要发生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综合各种因素考虑,给出两种方案:一是鉴于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具体治疗情况和费用均无法确定,因此请求法院驳回成女士的该笔费用赔偿请求,将来待实际发生以后再另行凭票据主张;二是考虑到成女士年龄不是很大,该内固定几年内肯定会取出,确有必要的损失,如果现在就赔偿的话,酌情只同意赔偿6000元。
但是,将来成女士应自行承担手术的风险,无论治疗的好坏,实际费用的多少,均由成女士独自承担,但这样,本次诉讼就一次性解决了全部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综合比较后,成女士接受了法援律师的建议:本次诉讼不再急着处理,以免将来行内固定取出术时,发生治疗风险和大额的医疗费。毕竟手术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意外和并发症,很多不确定的治疗和用药,都会影响医疗费的金额,千万不能为了急于处理纠纷或贪图小钱,而为此承担不必要的医疗风险。
李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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