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是沪上某高校英语专业的外省市户籍毕业生,毕业前夕,校方、唐某及本市某翻译公司签下三方就业协议,约定了唐某入职时间、入职条件及就业相关待遇。毕业后,唐某如期入职,并及时与翻译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和人才引进协议。人才引进协议中明确约定翻译公司为其办理本市户口,而唐某则需在公司工作满三年(同劳动合同期限),若因唐某本人原因提出辞职,将承担违约金,数额为一个月的月工资。不久唐某就成功落户上海。后来因个人发展考量,唐某辞职,因未满三年,翻译公司要求其承担违约金,但唐某以择业自由为由拒绝了公司。翻译公司因此到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提出仲裁申请。
唐某作为高校毕业生,应该明白履约的重要性,签下协议,就应当遵从当时的合意。翻译公司既已办理了落户,唐某就应该履职。后经虹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双方协商达成一致,考虑到劳动合同的已履行部分,故各自承担一半,唐某愿意支付半个月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