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的《自治区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出了条新规定,患有重度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给予1至2天的休假,也就是俗称的“痛经假”。
一时间,网上炸开了锅,大抵两种意见,一种是终于等到你,还好我没放弃,羡慕嫉妒恨有如滔滔江水奔腾不息,此刻只恨我不是宁夏人;另一种恰好相反,产假、哺乳假,现在又加上痛经假,这是给女职工加盖玻璃天花板,今后是不是简历里需要加三个字“不痛经”?
其实痛经早有假,只是一直没人休。1993年由原卫生部、全国总工会等五部门联合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已指出,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目前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这一权益的有十余个省份。上海也是1990年就将“月经假”写入了《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
有假不请原因很多。首先是不了解,身边几乎找不到知道有此假的朋友;其次是不执行,不准假,要求调休补班或是抵扣工资的单位很多,担心影响前途,忍痛不说的女性也不少;再有,羞于启齿!哪怕疲软绞痛淌冷汗,肚里成群挖掘机碾过,一句“姨妈来了,想请假”还是说不出口。
痛经假就这样和探亲假、哺乳假、2.5天小长假等假期一起成了放入储藏室的花瓶,因为用不到,看着还心烦。
但是时代在变化——江苏电建一公司的一线女职工,每年年初会就会拿到12张“痛经假条”,相信这样的单位还有许多。敢于面对镜头坦白“昨天来例假了,游不动”的傅园慧得到了西方主流媒体的盛赞,《独立报》甚至评价“她的一小步是女性的一大步”。
让痛经假落到实处,这是很多女性的迫切需求。我认为靠设立惩罚机制来约束用人单位不是良策。经商不是行善,看重员工的性价比无可厚非,是否可以考虑给企业同等的政策支持。此外,也要细化证明痛经的规定,总不能每次痛到天昏地暗到医院去照个B超再到单位交假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