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12日,本市某快递公司员工王某向快递公司总部举报,自己多次被分部经理章某索贿,在一年时间内索贿数额达44万元。快递公司意识到问题严重,向公安机关报案。
章某是某快递公司的资深员工,2016年起被公司指派到本市某区任分部经理,主要负责该片业务发展和人员管理,所属员工有200多人。在章某所管辖的分区有一家上海盛发贸易公司,主要业务是生产、销售牛排,物流业务量大,是多家快递公司争取的“香饽饽”。为争取到上海盛发公司的物流业务,章某颇费了一番周折,通人情,找关系,给折扣,终于与盛发公司签订了物流合作业务。将盛发业务派给哪个业务员呢?章某打起“小九九”,他终于从200多人中选择了王某。
王某原是快递公司员工,后承包了一小区域,主要做快件收、派发业务,快递总公司定期和他结算运费。王某比较老实,不善交际,业务量少,发件量少,是需要扶持的对象。2016年1月,章某找到王某,对他说,自己作为分部经理,愿助王某提升业务量,但有一个条件,“为了招揽这个‘大客户’,我前期花了一些费用,后期还会有一些维护、协调关系的费用,你最好从每个快递单中抽出1.2元给我”。王某觉得章某是在帮自己提升业务,满口答应下来。
之后,王某按照章某的交代,第一个月交给章某1万元现金,而后每月在基本固定的时间按快递单数量结算提成,打进章某的银行账户。有时,王某打钱迟一两天,章某就电话提醒王某。快递行业竞争也十分激烈,上海盛发公司的物流业务被别的快递公司抢走。在2016年底,盛发公司与章某所在的快递公司终止了合同,自然,王某也没有给章某“进贡”。2017年1月,王某认为自己被章某强行索取贿赂一事应当报告给公司,于是向公司揭发了此事。
青浦区检察院检察官指出,本案中,章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提升王某的业务量,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第163条的规定,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